社区服刑人员邢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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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YJ15163818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邢某(化名),女,1975年12月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大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河东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5年11月11日起至2018年11月10日止。2015年11月17日,邢某到河东区司法局报到,由向阳楼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认定
1.邢某在入矫阶段,表示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规定,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但之后在日常管理阶段,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由于邢某与现任丈夫系再婚家庭,人员关系较复杂、家庭矛盾纷乱不断,邢某情绪比较低落,偶有精神状况不佳甚至精神恍惚现象,不能如实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汇报内容前后矛盾;不能按照司法所规定的服刑人员报到时间自觉报到,需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促方可来所,其预留的联系电话经常出现无人接听、关机、停机等现象,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经过多次开会研究决定为其调整矫正管理措施:(1)要求邢某必须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每月必须按照司法所规定时间来所报到,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按要求参加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2)要求邢某必须遵守社区服刑人员须知的相关规定,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畅通(3)根据邢某的现实表现,矫正小组决定不定期对其进行走访谈话,并对其提出了口头警告,以观后效。为保证调整后的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司法所工作人员不定期采用实地检查与电话联络相结合的方式对邢某进行检查核查。为能及时掌握邢某各方面情况,司法所长多次带领工作人员到邢某母亲家中与其母亲面谈,了解邢某的生活现状及思想动态。
2.2016年6月至7月,因邢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1)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2)未按要求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3)未按矫正管理规定手机保证24小时畅通。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依法给予警告处分
2016年8月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邢某给予警告处分。司法局社矫科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8月8日,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办公室,会同邢某的矫正小组,向邢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邢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局社矫科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邢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邢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以及此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使今后的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邢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教育谈话。通过谈话得知邢某与丈夫因诸多原因经常吵架,双方甚至已经到了分居的程度,而且,邢某通过与丈夫之间发生的一些事情进行反思,觉得之前的诈骗案有蹊跷之处,甚至怀疑是丈夫为谋取她的房产与外人联手欺骗她,但又没有证据,很是烦恼,有时甚至觉得有人跟踪她,因此一度出现精神恍惚现象。同时,工作人员还了解到,邢某因为腰有毛病,尚在治疗阶段,无法出去工作,生活来源完全依靠母亲和其老姨资助,甚至手机和话费都是她老姨为其出资购置和交费。
给予邢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其矫正管理措施进行调整:(1)将邢某由一般管控对象调整为重点管控对象进行管理;(2)要求邢某每半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提交书面活动情况报告;(3)根据邢某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教育、遵章守纪教育、心理疏导及有效地法律帮助。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对邢某的犯罪原因、犯罪事实、入矫后的现实表现等综合情况进行分析,针对邢某对所犯罪行的疑虑之处,积极为其联系到有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律师针对其提出的问题和她的疑虑之处一一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并为其提出合理的法律建议。事后,邢某对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说:“其实,我知道你们这样做都是为我好,你们都是好人”。在那一刻邢某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良苦用心。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邢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邢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及应自觉遵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有了更明确的认识。邢某认识到自己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比之前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邢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个别日常不太服从司法所监管教育工作的社区服刑人员遵章守纪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到较以前规矩很多,书写活动情况报告也比以往认真仔细,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司法所自开展社区矫正以来,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大排查监管和惩处的力度,不断提高教育矫治水平。通过对邢某的警告处分,不仅是给予当事人警告,也是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端正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为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好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