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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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YJ151638184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化名),男,1971年4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居住地为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2016年3月因滥伐林木罪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五年。2016年3月21日,李某某到马关县司法局报到,由马白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李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等。2017年10月10日马白司法所通过马白派出所调取了李某某的行动轨迹,发现2017年9月12日20时59分在蒙自西城瑞源酒店登记住宿,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核实,李某某没有请假,属于不假外出的情况。
2.对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马白司法所提交马白派出所出具的李某某生活轨迹查询清单,马白司法所对李某某不请假外出的情况说明,工作人员与李某某的谈话记录。李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10日马白司法所向马关县司法局提出给予李某某警告的建议,并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2017年10月10日,经马关县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12日,马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马白镇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活动中向李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李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活动结束后,工作人员对李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通过谈话,李某某说出这次违反规定的原因:一是他觉得马白镇这么多社区服刑人员,他悄悄出去,不会有人知道,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报有侥幸心理,二是他认为自己所犯罪行没有对社会造成太大的危害,没有清楚认识自己的身份。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马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利用集中教育的机会,对李某某宣读警告决定书,对马白镇所有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时,李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意识到服刑中不能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将失去在外面服刑的机会,将失去自由,也真正体会到了法律的威严。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0月12日,马关司法局会同马关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对李某某开展教育谈话。马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马关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在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中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李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马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就集中教育学习的机会对马白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一次警示教育。通过对李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震慑作用。同时,李某某提升了服刑意识,明确了自己的身份,转变了服刑态度,剔除了侥幸心理。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马白司法所管辖的范围是马关县城所在地社区服刑人员情况复杂,主动与马白派出所联系,定期通过公安部门的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取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轨迹,准确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给予警告,在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中宣读警告决定书,扩大警告的震慑作用,提升了所有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为以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