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SJYJ151638183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化名),男,1966年8月出生,户籍地是天津市河西区,居住地是天津市和平区。2016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7年3月28日止,缓刑期间由天津市和平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负责对其日常监督管理和考验。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叶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在接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的委托函后,天津市和平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以及《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的规定,对叶某某进行调查评估。在调查评估阶段,干警了解到其在贵州省贵阳市有自己投资的酿酒厂需要其管理后,告知其关于社区矫正的管理规定,矫正期间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居住地所在区县,叶某某当即表示,自己所犯罪行是酒后冲动,十分后悔,因此一定服从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配合矫正支队顺利度过这一年的矫正考验期,自己的酒厂交给别人打理,这一年绝对不会离开本地。

综合叶某某家庭及工作生活的各种情况,和平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九条有针对性的调整了矫正方案,要求社区司法社工加强对叶某某的入户排查走访力度,并安排其每月到所在社区居委会进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第十六条规定的八小时公益服务,依据《和平区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辅助监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五条的规定将其纳入电子辅助监管系统,为其佩戴了最新投入使用的电子定位手环。

2016年6月18日,社区矫正管理支队通过电子辅助监管系统发现,叶某某并未在辖区内活动,其定位地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干警随即进行电话核查并安排社区司法社工进行实地核查,经过核查证实,叶某某确实不在辖区内,而是私自前往了贵州省贵阳市的酒厂。司法干警随后分别于18日、20日及23日三次电话对其进行核查,告知其尽快处理完酒厂的工作后迅速回津。

2.对叶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天津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

2016年6月26日上午,叶某某回津,到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报到。对于私自离津外出的情况,叶某某解释是由于贵阳有一项技术上的工作需要紧急处理,涉及到大约4000万元的价值,而自己是酒厂负责人和高级调酒师,必须亲自到场。他在明知未请假不得外出的情况下,私自乘飞机前往贵阳酒厂。他认为自己遵纪守法,绝对不会再违法犯罪,并且是涉及到较大财产利益的商业活动,因此私自外出问题不大,矫正支队应该可以理解。

矫正支队干警向其出示了其外出期间的电子定位轨迹截图及他上交的往返机票票根,其对于私自离津外出的行为供认不讳。经矫正小组会议讨论认定叶某某未按规定请销假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九章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之规定,应给予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依照《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规定,在其行为查实的三日内向天津市和平区司法局提交《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经天津市和平区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评审小组讨论评议,报区司法局领导批准,决定给予叶某某警告处分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6月,天津市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依据《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召集叶某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全体到场,由司法干警向叶某某宣读、送达了《警告决定书》,并将书面决定交于叶某某。

宣告结束后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干警对叶某某进行训诫教育谈话。通过谈话,矫正管理支队干警了解到,叶某某对于社区矫正缺少足够的认识,认为社区矫正是对犯有严重恶劣罪行的罪犯所进行的必要的矫正手段,而认为自己是一个本分的商人,由于酒后失态而犯了小错,自己已经知道错了,并且保证绝不再犯,所以并不需要过多的矫正,更不需要矫正干警过于“操心”,只要这一年的矫正期不出事,就可以了。另外自己虽然承诺过矫正期这一年将酒厂交由别人打理,但这次是特殊情况,是以前没发生过的突发状况,所以必须自己亲自前往处理,社区矫正管理支队也应该予以理解。了解到叶某某的真实思想状况后,干警们及矫正小组成员对叶某某进行了针对性的教育,使其重新认识了社区矫正对所有罪犯的管理都是一样的,并不存在所谓的酌情处理,无论所犯罪行大小,经过法律的审判后都成为罪犯,需要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和考验,所有罪犯都必须一丝不苟的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随后矫正小组对叶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了调整,要求其每半月到矫正管理支队报到一次,每月到社区参加义务服务,社区司法社工每周入户核查两次,同时要求叶某某的妻子表示,以后一定加强对叶某某的监督和劝导,要求他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进一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须知》和《天津市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读本》的学习。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叶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叶某某对与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社区矫正并不是看病吃药,不严重就不需要吃药,而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绝不是走过场。对于所有的监管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对于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必须加强学习,各项行为,都要依法依规,不能打折扣。通过这次教育,叶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的提高。

叶某某的保证人其妻子也表示,在此之前对于社区矫正主观上缺少认识,平时对叶某某没有尽到矫正小组成员的义务,没有对叶某某的行为进行教育帮扶和指导,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叶某某的行为。其妻子认为,家里的生意很重要,因此私自外出的行为可以理解。今后,类似情况绝对不会再发生,一定监督叶某某不折不扣的遵守监管规定。

叶某某受到警告后,在矫正管理支队干警的监督管理下,在社区司法社工的密切走访排查和其妻子的教育引导下,其思想认识有了很大提高,能够自觉遵守监管的各项规定,及时向社区矫正管理支队汇报自己的工作、生活情况。2017年3月初,叶某某发现身体不适,医生建议其进行心脏搭桥手术,叶某某及时向社区矫正支队请示并获批后,前往天津市津南区胸科医院进行了心脏搭桥手术。2017年3月28日,由于叶某某处于术后恢复期不能下床走动,社区矫正支队干警与社区司法社工前往叶某某居住地,为其进行了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程序,帮助叶某某顺利完成社区矫正期,重新成为一名合法的公民。

叶某某在病床上表示,感谢矫正小组成员的帮助,自己对于所犯错误有了悔悟,对于自己的人生以及今后应该走的路有了重新的认识,今后一定遵纪守法,认真做事,认真做人,也借着心脏搭桥手术的成功,使自己焕然一新。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6月26日,和平区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工作人员将叶某某的有关情况主动向和平区检察院检察官进行了专题汇报。2016年6月30日,在和平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干警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叶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叶某某被警告处分的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警示作用,纠正许多的社区服刑人员思想上的偏差,很多都是由于一时冲动或过失造成犯罪,属于冲动型的故意伤害罪或者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在犯罪后也能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罪行,并且保证今后绝不再犯,因此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其实也就是针对那些思想上仍然有偏差的人,对于自己有着较好的认罪态度的情况,就是走过场,形式大于实质。社区矫正管理支队及时以叶某某违反规定给予警告处分为契机,对全体服刑人员进行了普法教育及遵守监管规定的专项教育。通过教育,所有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认识及遵守监管规定的意识均有所提高。

【小结】

叶某某的案例在社区矫正工作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对于我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及所犯罪行的情节,进行相应的针对性调整。

一是要根据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的案由量刑进行分析研判,制定相应的矫正方案,提高其服刑意识,明确自己的身份及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应履行的义务,使所有服刑人员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对于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必须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思想,自觉遵守各项监管规定。

二是要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工作职责,小组成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尤其是家属,应当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既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亲人,同时也是他们的监督管理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错误认识,要及时发现掌握,在苗头上及时制止并及时向矫正小组汇报,使家属明白,包庇等同于纵容。

三是要广泛利用新理念新技术新思维,借助社区服刑人员电子辅助监管系统,社区矫正监管机关能够更高效、准确、及时的掌握所有监管对象的位置和情况,通过对行动轨迹进行研判分析,可以对不良的苗头进行提前预判,方便及时尽早地纠正社区服刑人员的错误,有效防止其错误扩大化。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