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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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YJ151638182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97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石河子市。201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5年12月,刘某某到石河子市司法局北郊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自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接收矫正后,司法所按照司法局规定,给刘某某配备了定位手机,对其实行定位监管。司法所发现刘某某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不够重视,认为自己没有采取监禁措施,是一个自由人,等到矫正期一结束自己想干嘛就干嘛。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针对以上情况,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到按取指纹,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劳动。刘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6年5月底,司法所工作人员连续两天拨打刘某某电话均未接通,遂与其姑姑取得联系,得知其姑姑也一周联系不上刘某某。工作人员只能来到刘某某租住的房屋寻找其本人,但仍然未找到其踪迹。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所有亲戚朋友询问刘某某去向均未打听到其去处。针对此种情况,司法所通过当地派出所查询其身份证登记信息的方式得知其近期经常去一家网吧上网。司法所工作人员连同刘某某矫正小组成员一起在网吧找到刘某某后,将刘某某带到司法所进行谈话,制作了谈话笔录,同时联系其姑姑,让其姑姑带他回家。
2.司法所对刘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结合刘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6月1日,北郊司法所向市司法局建议给予刘某某一次书面警告处分。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6月3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调查核实情况后,认为刘某某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6月3日,石河子市司法局北郊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查看了刘某某的违规记录,经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6月3日,石河子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做出了警告决定书,当日在北郊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刘某某的矫正小组,向刘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刘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全程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刘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
这次警告处罚,对刘某某触动较大,其矫正态度端正了许多。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首先司法所联系刘某某的家人,联系上其二姑刘某。做通其二姑的工作,刘某答应让刘某某在自己家里暂住并负责刘某某的食宿问题。积极协调帮助刘某某找到能维生的工作。
按照《社区矫正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其他矫正措施。
在矫正过程中发现刘某某不善于与人沟通,每次谈话都是你问他答,回答内容都是几个字,没有一个长期目标,也不知道自己以后要干什么。针对这种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请来专业人员参与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并积极与其亲属沟通,加强对他的教育。在学习过程中及时调整学习内容,在主要学习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增加了学习生活技能及有关思想教育的内容。
目前刘某某已解除矫正,在石河子市某一饭馆打工。据饭馆老板反映,其表现良好,收入稳定。通过警告手段使其正确认识到自己的身份和处境,能够更积极的配合进行矫正的进行,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四)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刘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于不服从监管,视制度为儿戏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小结】
本案中刘某某家庭情况特殊,未成年就辍学外出打工,严重缺乏家庭的关心,缺乏家庭教育和管束,自由散漫惯了。针对这类矫正对象,要“软硬兼施”,在对其进行惩戒的同时要注重解决其思想、心理问题。只有从思想上解除去抵触情绪,使其从心理上能够接受矫正,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