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因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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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SJYJ151638181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化名),男,1977年6月出生,没有正式工作,离异,与父亲、女儿一起生活,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天津市北辰区。2017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2017年4月21日,李某某到北辰区司法局报到,由双口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李某某在2017年4月21日到双口司法所报到,在前期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对司法所的监管工作较为配合。在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的矫正前三个月内,能够做到每月两次到司法所报到,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和认罪悔罪表现,组织的集中教育、集中社区服务等活动能按时参加,表现尚可。但同时工作人员也发现,在其提交的活动情况报告中,活动情况书写篇幅多,认罪悔罪表现书写篇幅少。这一方面与其文化程度不高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其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罪行严重性的表现,这在李某某自己的言谈中也可以感受到:就是因为琐事打了一架、没想到把人打伤、没想到会造成伤害、现在不是也没什么事了嘛。工作人员在与其进行深入交谈,引导其认罪悔罪的过程中,能感觉到他的不以为然。
2017年8月17日,双口司法所工作人员准备入户到李某某家中进行走访,拨打其电话,电话可以拨通却无人接听。连续拨打多次未果,通过动态管理系统的手机定位功能,发现李某某的手机定位在家中,于是工作人员决定直接到其家中进行寻找。到了之后发现李某某家中大门紧锁,多次敲门也无人应答。到所在村的村委会询问消息,治调主任反映说前几天曾见到其本人。次日,也就是8月18日,继续拨打李某某的手机,显示状态为停机,但手机定位功能可以使用,定位地址仍为其家中。这次在其家中找到了李某某的父亲与女儿,经过询问了解到,二人只知道李某某到滨海新区去了,具体的地址不清楚,因其手机未带,也无法与李某某进行联系。之后,经过多方努力查找,8月26日,李某某用同事电话联系司法所,报告其现在塘沽开大车拉货,手机没有带在身上,忘在家里了,会在周三(8月27日)到司法所报到。
8月27日,工作人员等待一天,李某某并未到司法所报到,电话也无法联系到其本人。直至9月1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李某某,要求其当日到司法所报到。9月1日下午,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到。
2.对李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在李某某下落不明的第一时间,双口司法所即将此情况上报到了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并联系双口派出所进行协查寻找。在查找的过程中,将此次李某某事件的情况说明、证据材料等详细记录保存。虽然李某某最后到司法所完成了报到承认了错误,但因其人机分离、两次报到间隔超过一个月,这些已经是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天津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的情形。基于以上原因,双口司法所召开矫正小组会议,决定向北辰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李某某警告处分一次。
(二)给予警告处分
2017年9月1日下午,李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告知将会向司法局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询问其是否接受,有无抵触情绪,有无需要说明的情况。李某某表示接受警告,承认此次行为的错误。之后,双口司法所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上报北辰区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给予警告处分。
2017年9月5日,北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研判分析,经北辰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6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双口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工作人员会同李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李某某宣读《警告决定书》,李某某当场表示接受警告处分,今后引以为戒。在《警告决定书》上签字按手印后,工作人员将《警告决定书》送达到李某某的手上。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文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小组的成员对李某某进行了训诫教育谈话,重新强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监管规定,要求其作为一名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加强自身的在刑意识,遵守监督管理规定,要从内心深处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性,对其提出要求,提高改造的积极性。告知其警告处分后三个月内列为司法所的重点监管对象,每个月必须在司法所要求的期限内报到两次。通过此次教育谈话,了解到李某某因为家庭条件一般,心疼来回的路费,所以在塘沽开货车打工期间没有回家居住,晚上就在货车里睡觉,手机没带也没有回来取,直到把这次的货都运完、打工的钱攥进了手里才回到家,因而导致人机分离,报到超过期限。他表示真心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看见司法所搞出了这么大的动作来寻找自己,认识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本来以为自己的这些小动作司法所不会注意到,抱着侥幸心理,没想到给自己、给他人带来了恶劣影响。
针对这些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监管规定的再次重申和教育。通过教育和学习,李某某表示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新的认识,认识到目前还处在社区矫正期间,找到工作必须向司法所进行报告。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要求认真遵守监管规定,家庭经济状况决定了家中老人小孩要依靠其本人收入,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自己的工作,安排好生活,不能因小失大。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并在警示教育会上进行了通报,李某某违反外出请销假规定被处以警告的事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警示作用。
【小结】
警告处分后,李某某的在刑意识明显加强,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对自己的罪行有了新的、正确的认识,懂得了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尊法守法意识有所提高。在后续的集中教育活动中,司法所以此事件为典型案例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要求引以为戒,李某某也主动现身说法,以自己为教训,告诫大家不要以身试法,起到了良好效果。
通过此案例,司法所认识到,在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中要继续加强监管力度,强化社区服刑人员自身的在刑意识,本着事前预防的原则,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有不良心理或行为要及时进行干预、矫正。通过法律知识的教育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尊法守法意识,利用好警告处分,充分彰显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管理理念,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严肃、有效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