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 被依法给予警告个案
- 案例时间:2018-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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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SJYJ15163775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韦某某(化名),男,1998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2015年3月,韦某某因犯抢劫罪被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2015年4月1日,韦某某到大通县司法局报到,由长宁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7年7月,韦某某手机定位经常出现异常,对手机APP也不进行每日签到。2017年7月7日,韦某某不按时到所报告,在联系其本人时依旧存在手机关机、无人接听的现象。2017年7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催促其到司法所报告,韦某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出言不逊,不服从司法所的监管,给长宁片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司法所对韦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取证,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及《青海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的相关规定,韦某某违反报告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17日,大通县司法局长宁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大通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大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集体评议小组评议,大通县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批准,对韦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18日,大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长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向韦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韦某某在警告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韦某某进行了一次教育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司法所工作人员循循善教,与韦某某耐心沟通。通过谈话了解到韦某某平时很听叔叔的话,为了能够让韦某某更好地接受社区矫正、以后能正常地回归社会,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与韦某某的叔叔联系,告知其情况。韦某某的叔叔在了解情况后,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并保证今后让韦某某认真地接受社区矫正监管,并将韦某某带到自己的工地干活,既可以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又可以让韦某某学个手艺,为以后能更好地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小结】
此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的特点是年轻、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漠,一度无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监管难度大。通过警告,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意识明显增强,摆正了自己的位置,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社区矫正机构也深刻认识到,对待社区服刑人员不光只有处罚,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