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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祁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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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YJ151637520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祁某某,男,199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都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4月4日,祁某某到平安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祁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祁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10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祁某某连续7日未按时完成手机签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祁某某手机处于一直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祁某的家中找他,没有找到,于是让其父母尽量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10月9日、10日连续两天,司法所在祁某电话不通的情况下两次到其家中寻找,都没有结果,祁某的父母也没有办法联系到他。

2.对祁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祁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10月10日,司法所向区司法局建议给予祁某一次警告处分。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指派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司法所人员到祁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得知其已经好几天没回家了,家人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对祁某某家属、村委会负责人就祁某某失联的相关情况做了笔录,10月13日,祁某某家属联系到了他,并送到司法所。在手机关机后,祁某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青海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祁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祁某的矫正小组、祁某某家属,向祁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祁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祁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祁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祁某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原来他和媳妇吵架后又丢失手机,一个人跑到互助县一个网吧待着,十几天没有回家,直到花光了钱才联系家人。给予祁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他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并将原先的普管调整为严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祁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祁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10月17日,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人员到祁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并在司法所全程监督了书面警告决定的送达。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祁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祁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魏某某、张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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