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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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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YJ151634683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化名),男,1987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居住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2015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二年。2015年12月1日,马某某到西夏区司法局报到,由宁华路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第一年表现良好,但在第二年,尤其是临近解矫时,存在敷衍了事、随便应付的心理,多次出现电话停机、关机、不按时电话汇报、司法所打电话不能及时接听等现象,不能较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鉴于此,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管理措施,由起始的每周电话汇报一次改为每天汇报一次。由于马某某在工地上班,白天不便打电话,所以由其每日晚八点用定位手机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半月后,马某某态度好转,定位手机没有出现过关机、停机的现象,也能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司法所又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恢复为要求其每周电话汇报一次。

2017年9月11日起,马某某再次出现定位手机经常关机情况,工作人员每日电话提醒其开机,并电话通知其9月14日早晨9点到司法所,由矫正警察对其进行警示谈话。但9月14日早晨,马某某没有按时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但他表示工地作业未完成,无法脱身,中午12点才能到司法所。下午2点19分,工作人员再次拨打其定位手机,发现定位手机被他人占用。马某某最终于当日下午4点到达司法所,其事先并未向司法所说明相关情况。

2.对马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马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9月14日,宁华路司法所向西夏区司法局建议给予马某某一次警告处分。西夏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核实。9月14日,西夏区司法局向社区矫正警察、司法所工作人员、马某某核实了有关情况,确认马某某多次以工作繁忙推脱来司法所进行警示谈话,且未向司法所报告,定位手机多次关机且被他人占用,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14日,西夏区司法局宁华路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提交了微信群截屏记录及手机通话记录等证据,提请西夏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某给予警告处分。2017年9月15日,经西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并经西夏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马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20日,西夏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宁华路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马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马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马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警察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马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本次警告处分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使今后对其矫正得以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马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告知马某某不要以解矫日期临近而存在侥幸心理,让其打消这一念头。同时从情理出发,告知其既然生活不易,更需珍视当下,一旦被收监,家里的生活来源将被切断,三个孩子和家人生活也将由此受到较大影响,尽管矫正期只剩两个月时间,必须更加努力,好好表现才是出路。

给予马某某警告后,宁华路司法所决定对马某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将普管重新更改为严管,并且将一直延续至矫正期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马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的半个月来,马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矫正期满前,哪怕只有一天,只要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惩戒,该撤销缓刑也会撤销缓刑。如果自己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能端正自己的矫正态度,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就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由此,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电话汇报也积极了,定位手机再未出现关机、停机的情况。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14日,西夏区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西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了解了马某某的有关情况。2017年9月20日,在西夏区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西夏区司法局在宁华路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马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借此次对马某某的警告,宁华路司法所在集中教育学习上宣读了对马某某的警告决定书,让马某某当场作出了反思和承诺,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强调,虽然在大家看来不是一件大事,但是监管规定就是红线,每一位社区服刑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警察同时又一次明确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提出相应要求。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在此次教育后,矫正态度均明显有所转变。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日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社区矫正管理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反复性较大、监管难度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在时刻关注司法所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方式,因此,司法所必须严格依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加强监管,有法必依,做到实时采集相关证据。同时,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不能将警告视为结果,只能作为纠正其错误行为、教育其进一步遵纪守法的手段。更重要的是,要起到警告一人警示一片的效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凸显社区矫正依法依规管理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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