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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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YJ151634683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化名),男,1979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诸暨市。曾于1998年01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7年03月,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九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陈某某到诸暨市司法局报到,由暨阳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身体不好,心脏上装有支架,不会被收监,并且对司法所的日常管理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一、周五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同时对其进行不定期上门突击走访检查。陈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
2017年5月,暨阳司法所需要对当月新入矫的人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5月18日上午,暨阳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陈某某,要求其在5月19日早上9点前到暨阳司法所会议室进行集中教育,并且在5月18日下午通过社区矫正平台给其发送短信再次告知。但5月19日陈某某并没有按时到暨阳司法所会议室进行集中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又给他打电话询问情况,得知其还在睡觉,立刻要求他马上到暨阳司法所会议室进行集中教育,最终陈某某于5月19日上午10点到暨阳司法所会议室,会后暨阳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且再次对其强调了手机不能关机、不能人机分离、未经请假不能擅自外出等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但是陈某某表面上表示以后不会再犯,实际上还是存在抵触心理,感觉暨阳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其管得太多,对其生活、工作造成了影响。在集中教育后陈某某多次到司法所询问请假相关要求,暨阳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次次向他讲解请假要求和程序,同时也对其多次询问的情况引起了警惕,针对其强化了电话抽查和呼叫转移核查的频率。2017年5月31日一大早,陈某某未经请假擅自带其父亲去杭州某医院复查病情,暨阳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得知其越界后立刻打电话让其马上返回诸暨,陈某某首先以其父亲为突发心脏病属于应急就医来解释其未经请假擅自越界的情况,在司法所对其家属核实后又改口称是自己心脏支架需要复查来不及请假作为借口,对于司法所要求其立即返回诸暨的指令以自己和其父亲都需要复查来推诿,要求司法所给予请假,并直接说自己要诊断治疗结束后才能返回诸暨,经司法所多次催促,其最终在5月31日傍晚才返回诸暨。
2.对陈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陈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参加集中教育等情况,5月31日,暨阳司法所向诸暨市司法局建议给予陈某某一次警告处罚。诸暨市司法局收到暨阳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6月1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陈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证实了陈某某确实是在接到需要进行集中教育的通知后故意迟到,并且5月31日未经请假擅自外出至杭州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逃避司法所核查且违反司法所指令,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6月2日,诸暨市司法局暨阳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诸暨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给予警告处罚。诸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诸暨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6月2日下午,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暨阳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陈某某的矫正小组,向陈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陈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在谈话教育中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陈某某被法院判处缓刑后家庭关系紧张,且因此无法外出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同社区调解家庭关系的工作人员一同上门对陈某某家属进行情况说明,缓解其家庭紧张关系,同时要求家属做好陈某某的日常监管工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同时深刻体会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教育帮助的热心,表示以后遇到困难会积极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情况,在合理合法合规地情况下处理好生活和工作。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6月2日,在诸暨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诸暨市司法局在暨阳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陈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陈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小结】
此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的异常情况予以引起足够的重视,针对性的强化管理措施,同时要逐步摸清社区服刑人员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及时介入影响社区服刑人员正常服刑的因素,及早排除司法所日常管理以外的不稳定因素,防止其发生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同时在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后要根据其违反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了解其深层次违规的动机和原因,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