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8-01-1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YJ151634473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8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2015年2月,因犯抢劫罪被封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2015年2月15日,黄某某到封开县司法局报到,由金装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金装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判刑过重,四年的缓刑考验期对其而言过于漫长。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经常不配合司法所人员的管理,定位手机经常无人接听,散漫应付教育、社区服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固定在当月20日-25日期间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报告一次。但黄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6年12月,金装司法所工作人员如常电话通知黄某某,要求其在12月20日到司法所进行当面报到,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但黄某某的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下午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当即司法所便联系其父母,由其父母尽量联系他并通知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告。12月23日、24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又连续两天用多种方式通知黄某某未果。直至2017年1月4日,黄某某才到司法所提交2016年12月的书面思想汇报,他且认为前后不过相差几天,企图钻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到规定的漏洞,提出要求把12月以及1月的当面报到手续一起办完,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拒绝其无理要求。

结合黄某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定位手机、不按时报告、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态度不端正等违反监管规定等情况,金装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黄某某书面警告。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1月4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到金装司法所了解情况,得悉其确实存在经常无故不接定位手机,不向司法所报告本人去向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1月4日,封开县司法局金装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封开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给予警告处分。封开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封开县司法局主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1月18日,县司法局根据查证的情况,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在金装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黄某某的矫正小组,向他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对他的严重影响。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单独与黄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黄某某常常因为没钱交手机费而使手机长期处于关机状态,且心态不正,因不甚了解社区矫正监管教育规定而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心生怨恨。且黄某某亲人身患重疾,家中急需资金维持医疗费用以及基本开支,但封开县属广东省的山区县,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乡镇年轻劳动力基本都靠外出珠三角打工养家糊口,黄某某作为家中青年劳动力一门心思外出打工,而根据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其矫正期间不允许其离开封开县域,这就是他一直抗拒接受监管教育的主要原因。给予黄某某警告后,金装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针对他的实际情况而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通过到黄某某家中进行走访,了解到他的亲属在金装镇承包经营一个果园,通过协调将其安排到该亲属的果园工作,解决就业问题,并细心劝导他务必静下心来,安心工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黄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他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意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性质,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黄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也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明确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意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释疑解惑。

【小结】

此案例带有普遍性,对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监管难度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同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必须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适时制定及调整矫正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才能令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