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梁某在接受社区矫正中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1-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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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YJ15163438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梁某,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2013年8月1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年8月24日到金湾区司法局报到,由三灶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6年3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拨打梁某的定位手机过程中,发现接听定位手机的不是其本人,经进一步询问对方才告知他只是梁某的朋友,因梁某说生意上的事需要前往中山市去处理,叫他帮忙接听手机,才导致人机分离。
随后司法所及时与梁某取得联系,告知其已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希望他尽快返回管控区域,否则按脱管进行处理,并可依据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查。梁某听此话后,认识到事情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时间赶回司法所。到司法所后,工作人员给梁某做了一份笔录,进一步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梁某说:“自己在中山开了一家不大不小的公司,自己就是老板,因有些事自己必须亲自前往处理,而且事情比较紧急,如果到司法所请假,肯定也不会批准,因为此事非法定请假事项,所以公司人员一来电话后,事情也比较急,考虑到又要越界去中山,就把电话交给了一个好朋友,心想去一下中山处理公司的事,也就是一个半小时,马上就可以回珠海,反正你们司法机关也发现不了我离开珠海。”并交待朋友,如果有司法所工作人员来电接听就是了,就自称是梁某本人。司法所每天拨打社区服刑人员的电话都能清楚分辨出是谁的声音,所以即使不是本人接听,我们的工作人员也能分辨出来,因此出现了开头一幕。梁某因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居住地,将定位手机交给他人冒充本人脱离监管,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3月14日三灶司法所把《关于给予社区矫正人员梁某警告的请示》上报到区司法局。区司法局审查了梁某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各项材料,材料真实,证据清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的情形之第二款、第六款:(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给予警告。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3月25日区司法局发出警告决定书,并及时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送达梁某本人,梁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金湾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梁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随后,梁某为了能更安心的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将中山市开的公司进行了转让。梁某说尽管有损失,但也是值得的,认识到自己的自由是花多少钱都买不回来的,自己也还年轻,还有很多机会的,等矫正期满后,再好好干一番事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接下来的矫正日子里,司法所更有针对性地对梁某开展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教育,梁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抱侥幸心理,视法律当儿戏,被执行机关给予三次警告的话,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有可能步入监狱的大门,失去这宝贵的自由,那将后悔莫及。经过此次警告和教育后,梁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许多,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积极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按时上交思想汇报、学习心得体会,在2017年矫正过程中连续三个季度受到金湾区司法局表扬,并被珠海市司法局依规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区司法局发出警告决定书后及时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送达区人民检察院,对给予梁某警告的过程自觉接受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市、区两级检察院每年也都会对金湾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社矫档案。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梁某的这次警告,司法所利用每月集中法制教育学习的机会,宣读了对梁某作出警告的通报,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
【小结】
梁某的案例对司法所在今后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抱侥幸心理,视法律当儿戏,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悔罪意识,及时矫正其错误行为,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