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欧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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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YJ151228443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欧某(化名),男,198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2014年10月,因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波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2016年1月9日,欧某到波密县司法局报到,由县司法局安排欧某所在乡的司法助理员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2017年7月12日,波密县司法局组织进行集中教育,欧某无故缺席,司法助理员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干脆转为关机状态。下午司法助理员到欧某的家中寻找,也未见其人,于是让其父母联系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助理员处报到,直至第二日任然未见欧某踪影。
结合欧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不按时参加学习等情况,7月14日,日常监管欧某的司法助理员建议波密县司法局给予欧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对欧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进行了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通过与司法助理员及矫正小组成员证实,欧某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在手机关机后,欧某也没有用别的方式与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助理员及县司法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18日,经社区矫正小组集体评议,波密县司法局批准,对欧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7月18日,波密县司法局在县司法局办公室,会同社区矫正小组,向欧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欧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助理员对欧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给予欧某警告后,波密县司法局决定对欧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提升管理等级,加大监督管理和走访教育工作力度。为了能够让欧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正常工作可做,司法局工作人员、乡司法助理员与村里协商,让欧某在某工地上做工。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欧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欧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会产生的后果,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18日,在波密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欧某,并同时送县人民检察院。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波密县司法局借机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遵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