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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温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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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YJ151227619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温某某(化名),男,198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2016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交付执行前,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因其患肺结核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六个月。2017年2月17日,温某某到福绵区司法局报到,由沙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温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每月报告身体情况,按时提交思想汇报等,但思想上仍对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认识不够,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入矫后三个月都未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5月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及时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身体,向司法所提交相关医疗证明等材料。6月19日,温某某的协管员入户通知其及时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材料。6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向其发书面通知要求其及时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身体,向司法所提交相关医疗证明等材料。经过多次通知,温某某均以没有钱等原因未到医院进行病情复查。

2.对温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温某某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核等情况,2017年8月7日,沙田司法所向福绵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温某某一次警告处分。福绵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8月9日,福绵区司法局与沙田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温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现场收集相关调查笔录、相片等材料,确认其5个月未到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复查,未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材料,且无正当理由,属于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4日,福绵区司法局沙田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福绵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温某某给予警告处分。8月17日,福绵区司法局集体评议,经福绵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对温某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8日,福绵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沙田司法所,会同温某某的矫正小组,向温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温某某听完宣读后在送达文书上签了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温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温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温某某仍是表示因身体原因,无法劳动,没有经济收入,只靠领取低保、邻里接济维持生活。在此,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温某某进行了有关法律、社区矫正规定和道德方面的教育,要求温某某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能够有一定的认知,并通过通报近年来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的案例,让温某某在思想认识上能正确看待,不要以身试法,警告其不要触碰法律这条底线,珍惜在社会服刑的机会,否则将承担被收监执行处理的后果。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温某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温某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准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2017年9月8日,温某某主动到医院进行了病情复查,并于2017年9月11日向司法所提交了化验单、诊断书等病情复查材料。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9日,福绵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到温某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8月18日,在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区司法局在沙田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温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温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利用该案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全面的警示教育。这次警告,让其他服刑人员的思想受到了很深的触动,进一步认清了法律规定的界线,明确了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内必须严格在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对于保障罪犯人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的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执行刑罚,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使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另一方面,目前暂予监外执行类别社区服刑人员大部分都患有严重疾病,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因为其治疗背上了巨额债务而导致贫困,部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虽得到了低保和医疗救助,但还是杯水车薪。司法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对这些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多关心了解,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安心治病,在社区更好地接受矫正。同时还要积极协调民政、残联等相关单位和村(居)等基层组织,对经济贫困、生活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社会救助,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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