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达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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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ZSJYJ151227606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达某(化名),男,1980年11月出生,户籍地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居住地为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被西藏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2016年5月23日,达某到西藏日喀则市亚东县司法局报到,由县司法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2017年5月16日,亚东县专项整治管理办公室、环保局等工作人员开展下乡排查项目,发现社区服刑人达某等人在某镇违法采挖运输砂石,当场责令停止采挖运输。
2.亚东县项目专项整治办公室、县国土、环保局等部门多次深入全县范围内的各乡(镇)、村(居)进行宣传不得违法采挖运输砂石的有关规定,粘贴公示公告,但社区服刑人员达某等人带着侥幸思想进行砂石采挖和运输,破坏生态环境,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
3.亚东县司法局走访了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达某违反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形进行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亚东县国土局对社区服刑人员达某等违法采挖运输砂石的五人行政处罚30000元。亚东县司法局对达某做出了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5月17日,亚东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直接提议给予达某警告处分。该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亚东县司法局局长批准,给予社区服刑人员达某警告处分,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17日,亚东县司法局根据《西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在亚东县司法局办公室向社区服刑人员达某宣读、送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同时对其谈话教育,强调了社区矫正期间的各项管理规定,要求其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达某下达行政处罚和社区矫正警告决定书后,达某积极接受各级部门的处分。达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会产生的后果,从而思想上有了明显的转变,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5月17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询问达某前,通知亚东县人民检察院派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同时下达警告处分时也邀请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全程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达某的下达警告后,县司法局集中组织辖区内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通过开展集中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意识。
【小结】
亚东县司法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学法用法、遵纪守法意识。对不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