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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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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SJYJ151227563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84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东省烟台龙口市。2017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9日起至2020年1月8日止。2018年1月9日,王某到龙口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王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了定位监控措施。2018年3月15日早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王某定位位置离开龙口市范围,出现在蓬莱市。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王某,但王某矢口否认,并以正在和客户谈项目没有时间为由,回绝了司法所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报到的指令。司法所遂向龙口市司法局汇报,龙口市司法局核准定位王某的详细位置后,通过分别与王某父母通话核实,确认王某不在龙口市。在司法局调查后,王某承认,其于2018年3月14日深夜未经请假就离开居住地,前往蓬莱市的事实。司法所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要求其立即返回,并警告其立刻返回龙口市。司法所同时将有关情况分别告知王某家人。接到通知后,王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并承诺立即驾车返回。当天上午10时,王某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

2.对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王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山东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3月1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龙口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给予警告处分。龙口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审查后,报经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3月16日,龙口市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向王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王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龙口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和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分别对王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

在对王某送达警告决定书后,王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深刻认识到自己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会产生的严重后果。王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王某未经请假离开龙口市后,龙口市司法局立即向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在对王某作出警告决定后,龙口市司法局邀请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参与对王某的警告宣告。宣告中,龙口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对王某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王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集中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新入矫或社区矫正考验期相对较长、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督促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新的形势下,要切实重视司法所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技术含量,以满足社区矫正监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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