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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柳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个案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SJYJ151227480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柳某(化名),男,1997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县。 2016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四年。2016年9月27日,柳某某到湟中县司法局报到,由共和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柳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在宣告缓刑时向其明确了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学习、劳动及社区服刑人员外出等,同时向其详细讲解了《青海省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考核办法》中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奖励和惩处的情形及后果,以期为后期的监督管理打好基础。考虑到柳某刚入社会不久,年轻气盛,为了使其真正认识到其问题的严重性,从心理上主动接受矫正,司法所除了从法律法规方面帮其分析其行为的违法性外,还引用实例向其印证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后果,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逐步完善自己性格上的不足。故而,入矫之初的三个月柳某表现良好,经常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学习,在学习活动上也能积极发言。

2017年3月农耕结束,众人纷纷外出务工,柳某的情绪也开始逐渐发生了变化。柳某家庭并不富裕,加上因故意伤害行为向对方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用和相应赔偿费用,使原本不富裕的家庭经济一时陷入困境。柳某多次向司法所申请外出务工,待司法所向其讲解外出务工中请假和居住地变更的相关要求后,他又犹豫了。请假最长能请一个月,居住地变更又要跟当地司法部门取得联系,而其务工地点会经常发生变动,又无法申请居住地变更,为此,司法所建议其就近务工。此后,柳某虽然表面上仍认同工作人员的建议,开始在市区找寻工作机会,也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心理上总是认为法院判决其缓刑,是给他足够的自由,而司法所对其管理太过严苛。在这样的情绪引导下,其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针对这种情形,司法所及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对柳某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每月回访一次。但柳某仍然态度敷衍,经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

2017年4月,共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柳某,要求其在4月12日早上9点准时来参加集体学习活动。但4月12日柳某没有按时来参加集体学习,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最后电话干脆转为了关机状态。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柳某的家中找他,没有找到,于是让其父母尽量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当日晚,柳某父亲电话告知司法所,柳某仍不知所踪,无法联系到他。次日柳某才向司法所告知其已到外州县务工,结合柳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不按时参加集体学习,现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等情况,4月13日,共和司法所经讨论后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柳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证实了柳某确实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学习,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不接电话,最后手机电量耗尽后自动关机,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青海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给予警告的处罚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4月13日,湟中县司法局共和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湟中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柳某某给予警告处分。湟中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湟中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4月14日,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共和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柳某的矫正小组,向柳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柳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柳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并要求其佩戴了定位腕表,将对其的监管级别由普管调整为严管。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柳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柳某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是因为其目前经济压力大,在市区内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故而在其朋友向其介绍工作时便冒险前去。同时工作人员了解到,柳某自初中毕业后一直辗转在不同的建筑工地务工,工资较低且比较辛苦。为了能够让柳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有正常工作可做,司法所工作人员考虑到其年纪尚轻,又经常在建筑工地务工,便与其谈心,了解其自毕业以后的生活经历,间接了解其是否愿意学习挖掘机驾驶、电焊工培训等技能,并向他说明县局有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免费培训机会,司法所可以帮其申请。2017年5月,柳某顺利取得挖掘机驾驶证书,并顺利在本市某建筑工地就业。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为了达到警告的真正意义,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向柳某送达警告决定书的同时,向其重申了警告的后果及收监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能引起他的重视。在对柳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柳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期间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柳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柳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利用集中学习的时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通过柳某的事例再次向社区服刑人员讲解了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法律规定。通过这种以案释法的教育方式,使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得到了明显增强,到司法所报告时也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警告处分,不仅是给予当事人警告,也是给其他思想意识放松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端正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和态度。此案例对司法所在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同时要根据其生活实际情况,进行适应性帮扶,解除其后顾之忧,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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