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唐某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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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1227337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唐某(化名),男,1971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2015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1月12日,唐某到紫阳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的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自2015年底唐某接受社区矫正开始,每月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并汇报个人情况,能够按要求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手册》。2016年5月初,唐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于2016年5月4日对辖区内在矫服刑人员进行全方面走访调查。走访期间发现唐某未向司法行政机关请假,擅自外出。据其母所述,唐某外出务工,外出后未与家人取得联系,具体地点不知。其邻居及叔父反映唐某到天津务工。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告知被调查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唐某并责成其迅速返回到司法所报告说明情况。2016年6月20日,唐某返回并到司法所报到说明情况,称自己在天津某建筑工地务工。
2.针对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对被调查人制作了调查笔录。结合唐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系未请假擅自外出,外出前唐某告知其叔父要外出务工,其叔父对他进行劝阻,唐某不听劝阻且未到司法所请假,属违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有关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给予警告处分的条件。
3.经司法所提请,紫阳县司法局核实批准决定给予唐某警告处分。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7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紫阳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唐某给予警告处分。紫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紫阳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7月4日,紫阳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会同唐某的矫正小组,向唐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唐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唐某家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家人没有经济来源,需外出务工赚钱。给予唐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根据唐某的实际情况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联系当地的建筑工地为其寻找一份能够维持家庭基本开支的工作,一方面能让其安心接受改造, 另一方离家近可以照顾其父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唐某受到警告处分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的严重性,在后期的矫正期间,唐某各方面表现较好,于2016年11月11日社区矫正期满,依法对其解除社区矫正。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7月1日,紫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将唐某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条文、调查笔录以及司法所提交的“关于给予社区服刑人员唐某警告处分的报告”等书面材料复印件提交给紫阳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进行审核。2016年7月4日,在紫阳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紫阳县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唐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唐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每月都能按时到司法所汇报,确有事需要外出的都会提前向司法所报告请假,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
【小结】
本案中,唐某外出一方面有其实际存在的困难,另一方面是他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够。在以后的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了解其家庭生活中的困难,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全力去帮助解决,使其安心在社区服刑。另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各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