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韩某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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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1227325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化名),女,197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洛南县。2017年5月,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韩某系怀孕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洛南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韩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6月7日,韩某到洛南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韩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发现韩某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拒接、无人接听等现象,排斥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不能按期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韩某认为自己在非法集资中也被骗了好多钱,自身也背了好多债,现在还被判了刑,心里很不平衡。加之其对社区矫正认识不够,认为自己是怀孕妇女,被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就不用接受监管了,从内心上抗拒矫正。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做思想工作,韩某依然态度散漫、敷衍,我行我素。
2017年8月,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韩某,要求其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韩某没有按时到场参加,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都是无人接听,或者直接挂断,最后电话干脆转为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人员多次去家中寻找,也没有找到。后通过定位核查,发现韩某在西安,但韩某扔拒接电话。
2.对韩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韩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不假外出等情况,8月23日,司法所向洛南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韩某一次警告处分。后经查实,韩某故意不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拒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不假外出两天,去西安医院检查身体。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2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洛南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给予警告处分。洛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洛南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做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25日,司法所向韩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韩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韩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她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韩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韩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必须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并保证以后会积极配合,接受矫正。鉴于韩某为怀孕妇女,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监管方式上也给予了韩某提供方便,体现人文关怀。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28日,洛南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了解给予警告的相关情况。并对韩某进行诫勉谈话,告诫其要在社区矫正期间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并提醒其在每三个月向县检察院、县司法局提供其病历和医院诊断证明。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韩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端正了态度,认真遵守报告、请销假、教育学习和义务劳动的各项规定。
【小结】
对司法所日常管理中出现的抗拒矫正,不服从日常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一是要及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其抗拒情绪,提高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二是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收集证据材料,依法给予警告,彰显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三是利用好警告的威慑警示效应,训诫当事人,警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