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某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SJYJ151227301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冯某某,男,1993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陕西省韩城市。2016年8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11日,王某某到韩城市司法局报到,由指定的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冯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口头上表示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听从管理,但心理上却是抗拒的。因而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不来司法所汇报近期思想动态等现象。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冯某某仍然态度懒散、敷衍,仍经常电话联系不上。
2017年7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冯某,要求其在7月28日早上携带社区矫正管理手册汇报近期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但7月28日冯某没有按时报告,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给他打了三四次电话都无人接听,司法所利用手机定位系统,定位冯某在韩城市,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冯某的家中找他,没有找到,于是让其父母联系他并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7月29日电话打通让其上午来,结果连续两天都没有到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又通过村委会干部督促其家长,冯某家长才于7月31日把冯某带到司法所。
2.对冯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冯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7月31日,司法所建议给予冯某一次警告处分。韩城市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8月1日,韩城市司法局联系冯某家长带冯某到司法局了解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与冯某交谈,证实了冯某确实是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无故缺席,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31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韩城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冯某给予警告处分。韩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经韩城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2日,韩城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会同冯某的矫正小组,向冯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冯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冯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冯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冯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是他在上班期间不想接电话,怕单位知道他是社区服刑人员。
给予冯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冯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到他的单位进行调查,了解到该单位的性质。为了保证冯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正常工作,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冯某公司老板协商,让冯某在单位好好工作,不要让其服刑人员的身份影响单位对冯某的态度。事后冯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冯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冯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1日,韩城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同韩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冯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8月2日,在韩城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韩城市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冯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冯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使他们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冯某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处分,体现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继而对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加强教育矫正,使其生活得到改善,思想觉悟有了重要改变,这一改变过程,离不开司法所的严格管理,真情帮教。社区矫正既要管教其身,又要教化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