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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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YJ151227290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4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韩城市。2016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2月9日,陈某到韩城市司法局报到,由西庄镇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陈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能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是毕竟年龄尚小,年轻气盛,从心理上还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叛逆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以为只要不在监狱服刑自己就不受约束,经常出现电话停机、无人接听、私自外出等现象,不能很好地执行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司法所调整了矫正方案,对其更加严格管理,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但是陈某依然如故,有时电话联系不上,有时也不到所里报到。
2016年8月,司法所组织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到所里参加社区服务。8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陈某,要求其在8月8日早上9点到司法所报到。但8月8日陈某没有按时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一上午给他打了十多次电话都无人接听。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陈某的家中找他,没有找到,于是通知其村主任联系其父母,通知他立即到司法所报告。8月8日、9日连续两天,司法所都没能联系到本人,第二天下午再次打通其父亲的电话,父亲才说其偷偷到外地打工去了,司法所长听后,从他父亲那里得到他的新的电话号码,立刻拨通告知他一天之内必须赶回来。
2.对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陈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告等情况,8月11日,司法所向韩城市司法局建议给予陈某一次警告处分。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8月12日,韩城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陈某的家中了解情况,证实了陈某确实是在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并且不接电话,私自外出。在外出后,陈某也没有和任何人说明情况,更没有向司法所报告,有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8月15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韩城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给予警告处分。韩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韩城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5年8月15日,韩城市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会同陈某的矫正小组,向陈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陈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陈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了陈某常常出现电话联系不上的原因。给予陈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陈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司法所长为了他能安心的服从管理,在辖区的厂子为其找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陈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陈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8月10日,韩城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陈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2016年8月16日,在韩城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韩城市司法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陈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陈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以前不能积极配合的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告时也能转变态度,端正认识,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小结】
通过工作人员循序渐进,以情感召,依法服人的工作,陈某从最开始的抵触到后来对工作人员的信任,并能推心置腹地主动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配合工作。思想上有了重大改变,消除了自卑情绪,对生活重拾信心。通过不断地教育矫正,陈某法律知识增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以后要知法懂法守法。
本案的对象是一名年轻的案主,具有青少年的特质,年少气盛,容易冲动叛逆,比较顽劣,难以管教,加上父母的溺爱,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做事缺乏经验和辨别能力,容易受到他人的教唆与蛊惑,因此最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然而社区矫正,不仅可以从法律层次引导他,还可以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在其日常管理中,工作人员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从教育劳动等方面加强其自我约束的能力。运用科学的方法,达到社区矫正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