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YJ151227270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9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天津市滨海新区。李某曾于2010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1月22日止。2018年7月26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报到,由当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7月26日下午,李某持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告知书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查验了李某的身份并进行信息采集后,告知其于7月27日上午9时到司法所进行入矫宣告。而李某要求立即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解释由于入矫宣告需要一些准备工作,要求李某第二天到司法所接受入矫宣告,但李某表示不从,并在没有完成登记和指纹识别系统录入的情况下摔门而去。
2018年7月27日上午9时,李某按照指定的时间在亲属陪同下到司法所准备办理接收入矫手续。李某进门后便歪坐在座椅上,司法所所长对李某26日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在办理入矫手续过程中,李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提问拒不回答,并不停地吵闹骂街、摔砸办公用品,对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导致入矫接收宣告无法进行,所长随即向110报警,派出所的两名民警赶到后,查看了现场情况并将李某带到派出所。
(二)提请给予李某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在司法所为其办理入矫手续时不服管理和辱骂司法所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司法所经评议认为,其行为已经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于2018年7月30日建议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提请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司法所填写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批表》,将相关证据及司法所评议意见上报滨海新区司法局矫正处。
2018年7月30日,矫正处经会议研究同意司法所的处理意见,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一并上报司法局审批。
2018年8月6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某分局提出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8年9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某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李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限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李某于9月27日被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李某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后,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李某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矫正期间若不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仅会受到严厉的处罚,而且有可能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宝贵的自由,因此,其主动到司法所向工作人员道歉,请求原谅,并表示今后一定服从监管,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认真悔过,遵纪守法,争取早日成为一个于社会有益的公民。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区司法局将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建议书以及案件相关材料抄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案件办理进行监督。检察院对笔录的制作、证据的收集等提出了指导意见。
(六)利用本案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的处罚,给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反面教材,通过讲解这一发生在社区服刑人员身边的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在对社区服刑人员集中训诫以及例行报到时,利用这一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使他们认识到社区矫正规定的严肃性,起到震慑作用。告诫他们要以此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自觉接受矫正监管,不要重蹈覆辙。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因不服监管、扰乱司法所正常工作秩序受到治安处罚,通过对本案的处理,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通过对李某的处理,彰显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对诸如李某这样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放任不管,不做严肃的处理,或者片面强调感化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就无从谈起。
二、教育和感化工作要及时跟上。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实际上也是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处罚和教育感化二者不可偏废。因此,司法所在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处罚后,教育感化工作及时跟上,通过每周一次的报到,对其做深入的思想教育,帮助其分析犯罪的原因,告诫其今后不要继续放纵自己行为、任意胡闹视法律如儿戏,要严格约束自己,敬畏法律,早日回归社会。通过反复的思想教育工作,李某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增强了接受改造的自觉性。
三、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对不服从监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训诫和治安处罚,对该社区服刑人员本身能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使其认识到不服从监管规定、不遵纪守法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使其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李某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态度有了明显的转变,主动到司法所道歉,表示要好好接受教育监管,不再犯类似的错误。另外,通过对李某进行处罚,对辖区内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震慑作用,使他们真正认识到了社区矫正规定的严肃性,增强了在刑意识和守法意识,切实起到有效的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