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服刑人员樊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YJ151227256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樊某,女,197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崇明区。2016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2016年12月14日,樊某到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报到,由崇明区XX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2017年1月,司法所要求樊某佩戴电子监管设备。令司法所始料未及的是,樊某自佩戴电子监管设备后,常有触发电子监管报警的情形。在2017年2月,樊某因在两天内多次触发电子监管的离线/关机报警十数次,依据《崇明区社区服刑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扣除3分基本分。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及教育,司法所对樊某的管理措施并未取得理想效果。樊某仍然不重视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规定,在司法所不定期的教育与评估中,始终看不到樊某有明显进步。

按照三分教育的相关规定,樊某在初期矫正期间必须参加崇明区第一矫正中心组织的集中教育。在2017年4月19日,樊某向司法所及崇明区第一矫正中心请假,称自己因感冒发烧就医,当天无法参加由崇明区第一矫正中心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4月26日,樊某在周报到时将医院病假单交于司法所工作人员,自述了4月19日当天看病的事情经过,再三保证绝无虚假。

2.对樊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做好证据固定。结合樊某以往表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请假真实性高度怀疑。4月2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网上搜索到樊某的病假单所示医院位置,通过比对樊某在4月19日当天的电子监管轨迹图,发现樊某全天未出现在其病假单所示的医院附近区域。4月2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询问了樊某,其矢口否认提供虚假病假单的事实,声称在4月19日自己确实去过医院。同时,樊某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怀疑自己撒谎感到非常气愤。在司法所收集好相关书面证据材料后,5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樊某到所里报到。在对其违纪情况再次询问时,樊某仍然百般抵赖,拒不承认。直到司法所工作人员拿出樊某请假当天的电子监管轨迹图及医院地理位置证据。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樊某才终于承认违纪行为。自述因为4月19日当天下雨,自己有点感冒,不想冒雨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所以托朋友开了虚假的病假单。据此,经过核查了解及樊某本人最终承认,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樊某开设虚假证明,以欺骗的形式躲避社区矫正,属于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上海市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1.2017年5月7日,经崇明区XX司法所讨论,社区服刑人员樊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樊某予以警告处分。

2.2017年5月8日,XX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崇明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樊某给予警告处分。崇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经崇明区司法局相关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5月8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司法所矫正专职干部在社区矫正宣告室,会同樊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当场向樊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她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向樊某送达文书后,矫正专职干部及矫正干警对她及时进行训诫谈话,重申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以及警告处分的后果。

在给予樊某警告处分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方面通过心理辅导,帮助她消除心理障碍,矫正不良习惯,端正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另一方面,考虑到樊某家庭经济困难,自身无业的情况,司法所积极寻求社会力量,帮助其在浦东新区找到了一份服务员的工作。目前,樊某仍在从事此项工作,并由衷感激司法所对她的帮助。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樊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樊某开始认真服从司法所的教育矫正,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深刻的认识。从樊某按时上交的思想汇报及遵守日常行为规范上看,能深刻反映出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了较大的转变。樊某明白了正是有了社区矫正制度,为自己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改过自新的环境,自己要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如果自己再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监管规定,就会产生严重后果,从而端正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5月8日,在崇明区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的监督下,XX司法所联合樊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樊某,并由检察室工作人员当场对其开展训诫教育。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樊某的此次警告,引起了辖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的广大反响和议论,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的集中教育,深入开展社区矫正监管制度规定的学习,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管理的自觉性和身份意识,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同时,结合樊某警告的事情经过,适时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座谈会,要求自我剖析,互相交流体会。社区服刑人员纷纷表示自己内心受到了很大的触动。尤其是一名新入矫的矫正期较短的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的主动性明显提高了,以往集中教育时玩手机、打瞌睡的问题没有了,变得遵规守纪,思想及行为规范有了很大转变。

【小结】

社区矫正虽然是将社区服刑人员通过非监禁刑罚的方式进行教育矫正,但是它毕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体现方式。樊某这一类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明显的侥幸心理,以为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中没有处罚手段,导致部分社区服刑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于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及时开展个别化教育工作,更要维护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肃社区矫正纪律。对严重影响社区矫正正常管理的行为,要及时依法给予警告,时刻敲响社区服刑人员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的警钟。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