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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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YJ151227212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男,生于1995年3月,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彭阳县。2018年6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一年,杨某某到固原市彭阳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司法所发现,杨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表面上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但是心理上觉得司法所的日常监管没有必要,对我们社区矫正持抵触情绪,导致其不能较好的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集中学习等情况,偶尔还会出现“人机分离”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曾多次和杨某某谈心教育,他虽然表示认识并承认错误,但是并没有严格遵守。
2018年12月25日,在司法所组织社区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时,杨某某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工作人员打电话与其联系时,杨某某情绪激动,态度强硬,抱怨司法所管理制度太严格,最后推脱没有时间来学习。
(二)给予警告情况
因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填报了《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于2018年12月27日向县司法局提出给予杨某某一次警告处分的建议。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经研究并报主管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并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9年1月30日,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会同杨某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向杨某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司法局工作人员对杨某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将会给他造成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杨某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通过谈话,工作人员得知杨某某目前没有稳定工作,待业在家,所以和父母发生了一些矛盾,导致情绪比较低落,他觉得自己无所事事,在家里心烦意乱,想打工却不能外出,当地又没有适合自己的工作。他想考驾照,家里人也不同意,他说自己感觉活的没有意思。
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和杨某某的家人进行了沟通,为了稳定杨某某的思想,建议让家人支持其利用农闲时间先去考取驾照,等天气暖和了让杨某某在县城找份工作。这样也可以让学习充实自己,使杨某某能对新的生活充满希望。事后杨某某告诉工作人员,父亲最后支持他去报名了,他现在已经在驾校练习科目二考试了。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受到警告后,杨某某深受触动和教育,对社区服刑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有了明显改进,能按规定进行电话汇报,到司法所进行思想汇报,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杨某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遵守社区矫正监管教育的重要性,离开彭阳县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外出必须在规定区域和期限内,不得私自扩大外出范围和期限。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的态度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警示教育效果明显。
【小结】
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偏差,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日常管理,维护刑罚执行威严的同时,还要加强思想教育,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及时给予警告,帮助其端正矫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并改正其错误行为,有利于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重新回归、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