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宁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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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SJYJ151227199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宁某,男,1978年9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2016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6年8月22日,宁某到沈北新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黄家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社区服刑人员宁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然在行为上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但言语上经常流露出不屑。在进行个别教育时,工作人员发现宁某并没有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认为要求其接受社区矫正是“小题大做”。因此,宁某虽然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但因为对自身犯罪行为及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未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针对宁某思想上存在的问题,黄家司法所适时调整了矫正方案,对其加强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要求其每个月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周必须电话汇报一次,同时加大了电话约谈的频率。虽经司法所多次对其进行教育谈话,但宁某对工作人员的约谈、辅导敷衍了事,还时常出现月报告不及时、电话联系不上等情况。
2016年12月,黄家司法所给宁某打电话,通知其第二天到司法所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但第二天他却没有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也没有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明情况,更没有请假。
2、对宁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宁某之前经常出现的不按时报告、无故不接电话、接受约谈和辅导时态度不端正等情况,黄家司法所向沈北新区司法局提请对社区服刑人员宁某给予警告处分。沈北新区司法局收到黄家司法所的建议后,对宁某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多次电话联系宁某未果。后经询问,宁某承认没有参加当月的集中教育学习,也没有请假。宁某这一行为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中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6年12月19日,黄家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沈北新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宁某给予警告处分。沈北新区司法局进行了集体评议,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沈北新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6年12月24日,沈北新区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黄家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宁某矫正小组成员,向宁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其在送达文书上签字。随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宁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再次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严重后果,提醒其要明确自己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于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今后的教育矫正能够顺利进行,针对宁某的心理特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又对其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并进行了心理辅导,促使其从内心深处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法律对他处罚的必要性、严肃性。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宁某收到警告决定书并接受个别教育后,对自己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他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认识到法律对自己处罚的必要性,接受社区矫正是国家给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但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的各项规定,就会失去这次机会,彻底失去自由。有了思想上的转变,宁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许多,没有再出现报告不及时、电话接不通等情况。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12月20日,沈北新区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沈北新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到黄家司法所了解有关情况。2016年12月24日,沈北新区司法局将警告决定抄送沈北新区检察院监所科,自觉接受检察院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宁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此机会在辖区内开展了一次警示教育,告诫在矫服刑人员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重要性。特别是宁某的同案犯刘某、孟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到司法所报告、学习时也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
【小结】
警告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惩罚性措施,是社区矫正工作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使社区矫正充分发挥功效。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给予警告,能够对违反规定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威慑作用,对游走于违法、违规边缘的社区服刑人员产生警示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