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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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YJ151227161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8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2016年8月,因犯非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2016年9月14日,黄某到港北区司法局报到,同日到司法所报到。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一)黄某入矫后,司法所依法对其落实了定位监控措施,按要求为其佩戴定位监控手机。2017年9月4日早上,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平时工作惯例查看社区服刑人定位情况,发现黄某定位位置离开了贵港市辖区范围,出现在广东省深圳市蛇口区境内。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黄某,黄某虽然承认已离开贵港市,但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其立即返回贵港市时出现了抗拒情况。司法所核准黄某的详细位置后,再分别与黄某父母、兄弟等亲友通话、走访核实黄某确实不在贵港市。司法所遂向贵港市港北区司法局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黄某说明未经请假就离开居住地的严重性,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要求其立即返回,并警告其若不能及时返回贵港市的,将通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并采取相关措施,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时将上述后果分别告知黄某家人。接到通知后,黄某向司法所承认了错误,并承诺立即坐车返回。当晚8时多,黄某向司法所报告已回到家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家属核实确认后,要求其次日早上必须到司法所报到,9月5日早上黄某到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警告训诫。
(二)对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司法所进行认真调查取证,询问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黄某擅自外出,没有向司法所请假,明显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4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港北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给予警告处分。港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港北区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5日,港北区司法局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宣告室,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向黄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黄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对黄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黄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黄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黄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以黄某违法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给予警告为反面教材,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新入矫或社区矫正期相对较长、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事实和情节,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此案例也反映出,在新的形势下,司法所需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控,通过人防、物防、技防三者有效结合,严格落实定位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理违规行为。只有如此,才能更加有效地监管社区服刑人员,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