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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韦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SJYJ151227149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韦某(化名),男,197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2016年8月,因犯贪污、单位受贿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因其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肾移植术后,高危高血压病,于2017年4月被三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4月12日,韦某到三江县司法局报到,由古宜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1.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虽在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由于之前其是某乡镇领导,对司法所的管理心理有一些抵触,总是认为自己的行为很正常,不需要管理。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经常出现电话关机、停机、无人接听等现象,不能很好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司法所调整了对其的矫正方案,采取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要求其每周必须到司法所报告,每月必须思想汇报一次,每月必须到司法所学习法律法规以及集中教育。但韦某仍然态度消极,总是认为司法所的管理就是走走过场,搞搞形式,甚至电话联系不上的情况时有发生。

2017年7月27日9时29分,古宜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司法E通定位查询古宜镇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时,发现韦某位置处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县。随即,古宜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韦某电话核实具体情况和具体位置,但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在此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韦某电话十多次,始终无人接听。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其监护人(韦某妻子)也是无人接听,再拨打第二次电话之后,与其妻取得联系,并向其妻询问韦某在何处,其妻回复与韦某一起在桂林市。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妻要求韦某在半个小时内立即回复电话到古宜司法所说明情况。11时30分许,韦某通过定位电话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并说明具体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下午必须到所当面报告。2017年7月27日15时30分许,韦某到司法所当面汇报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耐心教育,细心劝导,并询问私自外出的具体情况。

2.对韦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韦某之前经常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私自外出等情况,2017年7月28日,古宜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韦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2017年7月28日,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通过司法E通定位查询,对韦某近期的活动轨迹进行研判分析,并截取当天私自外出所在地轨迹记录作为依据证实其的确有私自外出的违规行为。2017年7月28日10时许,三江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向韦某监护人(妻子)进行谈话,制作笔录,核实当天情况,其监护人如实叙述当天事情经过,进一步证实了韦某确实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并且不接电话。经查,韦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县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7月28日,三江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古宜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三江侗族自治县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给予警告处分。三江侗族自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集体评议,并经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月7日28日,三江侗族自治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古宜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会同韦某的矫正小组,向韦某宣读、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韦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韦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正告诫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训诫谈话后,为了今后的矫正能够顺利进行,针对韦某是职务犯罪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又与韦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向其宣传了基本法律知识,并且告知他正在本所和其一样因职务犯罪在矫的服刑人员的做法和思想状况。耐心地教育韦某不要有任何心理负担,好好接受管理,早日回归社会。

给予韦某警告后,古宜司法所决定对韦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每月集中教育后,都与其进行谈话交流,有效地掌握韦某的思想、心理以及态度方面的问题。通过这些做法,后来也非常有效地解决了韦某的生活上的困难。事后韦某告诉工作人员,在那一刻他真正感受到了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用心良苦。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韦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韦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之前的行为感到后悔,深刻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期间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这宝贵的自由,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思想明显稳定了,心理逐步重视了。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7月28日上午,三江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到韦某的家中详细地了解有关情况。2017年7月28日下午,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在古宜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韦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韦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辖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思想上也进一步的重视,认真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每次到司法所报告时都能一改往日慵懒、散漫、不重视、不端正的态度。

【小结】

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从社区服刑人员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找准突破点,对症下药,最重要的是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收集、固定有关证据,依法依规给予警告,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和在刑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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