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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SJYJ151227123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高某,男,198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北京市大兴区。2015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2015年7月31日,高某到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高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尚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但思想深处总是认为接受矫正是一件小事,认为自己没有到监狱服刑,就不算是什么重罪。这样的敷衍心态直接导致了高某对社区矫正规定的不重视,最终发生违规行为。

2018年8月18日,司法所按照区司法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刑人员行踪动态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运用微信不定期抽查社区服刑人员行踪动态时,发现高某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了内蒙古草原旅游的动态,显示其当时已经离开了北京市大兴区,定位位置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黄花沟旅游区。随后司法所及时电话联系了高某,得知高某陪同其父母、妻子等一行四人于2018年8月17日驱车前往内蒙古黄花沟旅游区进行自驾旅游,司法所当即对高某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告知其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居住地是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就上述情况联系了高某的监督帮教人,要求其督促高某本人尽快返回居住地。高某按照司法所要求于2018年8月19日中止旅游返回居住地,前往司法所报到。

2.8月19日,高某按照司法所要求中止旅游返回居住地并前往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在谈话中,高某承认了自己对相关监管规定不够重视,当时认为自己没有佩戴电子监管器,不一定被人发觉,心存侥幸,偶尔外出一次也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在没有向司法所请假的情况下离开了大兴区。工作人员就相关情况制定了调查笔录,同时将高某朋友圈发布的外出旅游信息予以截图,对高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违规行为予以证据固定。高某行为违反了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给予警告的条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8年8月20日,司法所将高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的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并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同时报送相关证据材料,提请大兴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高某给予警告处分,同时按照北京市《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电子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为高某佩戴电子监管腕表。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收到审批表后,通过集体评议,经主管局长批准,对高某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8年8月21日,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矫正干警会同高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高某送达、宣读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高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工作人员同时为高某加戴电子监管腕表。

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工作人员连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高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影响。训诫谈话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对高某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谈话教育。高某表示十分后悔,今后将严格遵守矫正管理规定,争取顺利解除社区矫正。

给予高某警告后,司法所决定对其矫正方案进行调整,并对其分类管理级别进行调整,按照C类管控标准对高某加强教育管控,并通过电子监管设备每日查看高某活动轨迹。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被警告处罚后,高某作了深刻地反思,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为更好改造自己,高某认真参加教育和劳动,服从司法所管理,目前表现良好,未出现私自外出行为。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高某给予警告后,大兴区司法局及时将情况向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部门予以通报。2018年8月27日,区司法局矫正帮教科工作人员会同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司法所开展实地督察。检察院工作人员通过查阅司法所档案、与高某开展谈话教育方式对高某警告制发流程、电子监管佩戴、警告后教育管理工作予以监督检查,并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予以认可。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高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将这次高某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事件的始末以及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规定制作成课件,在9月10日的集中教育学习上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全体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态度上明显端正了,参与集中教育和社区服务的积极性明显增强了。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制度。一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教育矫正,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发生。二是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监督管控社区服刑人员中的作用,通过人防、物防、技防三者有效结合,加强社区服刑人员行踪动态监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创新执法思路,紧跟信息时代步伐,借助微信等现代信息通讯手段,拉近与社区服刑人员的通讯距离,运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提升监管成效,消除服刑人员认为偶尔违法违规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三是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及时给予警告或依法提请治安处罚、收监执行。通过严格管理,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有效扭转部分人员有法不依、有规不守、有令不行的现象,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知法、守法意识,树立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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