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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张某与某物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市政工程管理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 案例时间:2018-12-1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LGLD1536632772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9日晚,原告张某将汽车停放在某小区大门靠近某某大道人行道上,准备到汽车后备箱拿东西时,踩到了车后地面上一处破损的窨井盖,掉入了窨井中。其家人联系某物业保安人员说明事情经过并报警后,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后为脾脏破裂伤,共住院14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期为15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90天。

后原告将某物业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某市政工程管理处诉至法院。原告诉请:1. 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7568.94元。2. 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在诉讼中接受原告张某的委托进行代理。2018年6月5日一审法院判决某政府部门赔偿原告共计236988.94元。

【代理意见】

律师一审代理意见:

本案事故事实清楚、证据清晰。原告张某系因某地大门窨井盖破损而摔伤,有现场照片、值班门卫与物业经理的通话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明。对于张伟摔伤这一事实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或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张某停车这一行为是否存在违章尚无法定性,且有无违章行为与实际发生事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此原告有无违章行为与本案无关。

事故发生在晚上11点,灯光不明,原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责任应在管理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故过错责任在被告方。

【判决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某民初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 被告某某市政工程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36988.94元。

2.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法规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某政府部门承担。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某市工程设施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管理。本细则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等;(二)...(三)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管道、雨水井、检查井、明渠、暗渠、排水泵站、涵闸、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等。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在本案中,案涉排水窨井位于某小区周边人行道上,应属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应由被告某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工作,其并未尽到管理和养护维修义务,具有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考虑到事发时间、环境等因素,当时夜深天黑,破损窨井周边又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张某自身虽未尽到注意义务,但属于一般过失,依法可以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关于本案原告受伤事实的定性在本案中是否应被法院支持?

因事故发生时为晚上11点,灯光不明,后物业公司也无法提供现场监控,原告受伤的第一手现场资料很难提供,对此,原告及时报警,并找到了值班门卫进行情况告知,后在代理人建议下及时打电话给物业经理,对事实进行了说明并录音。故此,在庭审中,原告的请求基本得到法院支持

关于本案被告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原告受伤地点位于小区门口,小区物业和房地产公司具有管理责任,具体的管理责任应由他们进行举证,而窨井盖属于市政工程管理处的范围,故此,对于责任分配应由法院在三被告之间具体作出。

【结语和建议】

1. 在代理案件中,律师要以案件基本的事实为突破口、以法律规定为引导;

2. 积极取证,案件的事实以证据证明,取得更多更充分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3. 同时也要重视对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好的质证是成功的一半;

4. 注重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尽可能的简明扼要的阐明自己要观点,最终是要说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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