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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杨某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案例

  • 案例时间:2017-1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SJYJ151227075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依法给予警告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男,1967年9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宝鸡市陇县。2015年9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2015年10月12日,杨某到陇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司法所发现杨某接受社区矫正后,基本上能遵守法律法规,听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管理,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但心理上总是认为自己已经赔偿了受害人家属二十多万,取得了受害人谅解,不需要政府再对他进行管理和教育。这样的思想导致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够,偶尔会出现不按时进行电话汇报和人机分离现象,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

2017年8月17日,司法所在例行电话抽查时发现,杨某的电话接通后非本人接听,其妻称杨某的手机前几天摔坏了,还没有买来新手机,手机卡暂时装在了她的手机上,杨某早上去邻村干活了,晚上才能回来。司法所工作人员闻讯后立即前往邻村进行查找,最终在一处建筑工地找到了杨某。

2.对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杨某之前经常出现不按时电话报告等情况,8月17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建议给予杨某一次警告处分。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建议后,对有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形成相关笔录资料。8月18日,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杨某的家中了解情况,杨某说他由于2014年发生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给受害者家属赔偿了二十多万,钱都是从银行贷的,每个月光利息就要还三千多,现在孙子出生才半年,每个月的花销也得两千多,儿子挣不来钱,全靠他一个人打工维持家庭经济,经济压力和生活压力实在是太大了,有时候一忙就忘记电话汇报了,现在手机已经修理好了,保证随身携带,每周按时汇报。

虽然杨某所说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属实,可是手机摔坏后没有及时向司法所进行报告,发生了人机分离现象,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督管理规定,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有关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8月17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县司法局对杨某给予警告处分。陇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集体评议,经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8月19日,陇县司法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会同杨某的矫正小组,向杨某宣读和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杨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杨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严肃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后果,以及这次的警告处分对他的严重影响。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杨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杨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现在基本上能做到按时进行电话汇报,抽查中未发现人机分离情况。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8月19日,在县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司法所将书面警告决定送达了杨某。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杨某受到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所借机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其他五名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在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时比以往更加积极、主动、认真,警示教育效果比较明显。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每个月的集中学习、社区服务和走访时才能见到其本人,每周的电话汇报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明显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监管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进行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组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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