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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刘某因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20-06-0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HSJXH159168964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女,1980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徐汇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因怀孕不适宜收监执行,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决定对刘某暂与监外执行。2019年8月23日刘某在徐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办理入矫接收手续,后至街道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2020年3月24日,刘某哺乳期已过,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徐汇区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于2020年3月25日决定对刘某收监执行。司法局在接到决定书后,立刻联系公安机关,对刘某执行收监。2020年3月24日,刘某哺乳期已过,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徐汇区司法局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请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刘某收监执行。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徐汇区社区矫正中心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向徐汇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上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徐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批准,于2020年3月5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请对刘某收监执行的建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徐汇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监督。徐汇区司法局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杨浦区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同时抄送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和徐汇区公安分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20年3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刘某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20年4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公安分局民警、徐汇区司法局选派民警等工作人员,一同在徐汇区矫正中心对刘某实施收监。当日刘某被羁押至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徐汇区司法局在刘某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向徐汇区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徐汇区矫正中心及司法所将刘某被依法收监执行的案例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进行了通报,同时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集中法治教育,重点强调了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一致表示会服从监管,积极接受矫正。

【小结】

在社区矫正实际管理中,我们发现,因怀孕或哺乳期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妇女较为常见。当该类社区矫正对象的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刑期未满的,符合法定收监执行的,应当迅速向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也有利于维护社区矫正刑事执行活动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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