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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20-04-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SJXH158746836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女,1992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璧山区。2018年4月28日,杨某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2018年9月30日杨某到重庆市璧山区司法局报到,10月8日到指定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一是矫正初期,经查找和多次督促,杨某才于9月30日到璧山区司法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属于超期报到,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给予警告一次。

二是2018年11月17日,杨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司法所参加学习教育和到司法所当面报到。经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和司法所提请,璧山区司法局给予杨某第二次警告。

三是2019年1月22日,杨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当面报到。经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和司法所提请,璧山区司法局给予杨某第三次警告。

2019年6月20日,杨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司法所参加学习和当面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她所居住的地方查找无果;电话接不通;与她所有能联系到的朋友电话查找,也不知所踪;后每天向其手机发送信息告知其已经受到三次警告,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到司法所参加学习和当面报到,根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将被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调查取证情况

璧山区司法局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杨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9年6月27日,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集体讨论评议,一致认为:杨某收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其行为符合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形。司法所于2019年7月5日向璧山区司法局提交了《关于杨某提请撤销缓刑的报告》和《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璧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奖惩评议小组集体研究,主要领导审核同意,于2019年7月18日依法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杨某缓刑收监执行。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璧山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分别抄送了同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局。璧山区人民检察院驻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实了社区矫正对象杨某违反社区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的情况

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杨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杨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情况

璧山区司法局收到璧山区人民法院撤销杨某缓刑裁定书后,及时向区公安局去函请求协助收监。2019年8月20日杨某被执行收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杨某实施收监过程中,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全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璧山区司法局以案说法、以案示警、以案育人,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全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认识、矫正意识和法律意识、行为规范等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小结】

按照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收到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再次违反监管规定的,应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对于杨某这种多次犯罪仍不知悔改的社区矫正对象,撤销杨某缓刑既有效地避免了杨某继续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可能性,又有效地教育震慑了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体现法律的尊严,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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