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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汤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20-02-2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SJXH158251099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汤某,女,1999年5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2019年5月,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原判刑期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26年5月26日止。因处于哺乳期于2019年5月被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2019年5月31日,汤某到桑植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汤某丈夫系永顺县人,其父母都是农民,社会背景较简单。汤某原本一直居住在永顺县,现因接受社区矫正回到原籍报到后,一直与父母居住在一起。汤某学历水平较低,自身控制力不强,初中毕业后就到广东打工,认识了一些社会不良人员,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汤某初次报到时,县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就立即核实了其哺乳期时限的问题。根据汤某提供的其儿子的出生证明和户口本等证明材料,查明汤某的哺乳期至2019年9月22日止,并及时将哺乳期满后将依法执行收监的情况告知了汤某及其家人。

(二)调查取证情况

8月底,在汤某哺乳期将满前,县社区矫正股工作人员会同司法所所长对汤某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其矫正表现,并再次告知汤某本人及其亲属哺乳期满后即将收监执行,要其做好思想准备,并告诫其收监执行后要在狱中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2019年9月17日,桑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提请局党组专题研究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汤某哺乳期满后的收监问题。经局党组评议,建议对汤某执行收监。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汤某哺乳期将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即将消失,但刑期未满,应向原裁判机关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及医学检查资料等),同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县人民检察院。9月初,将收监执行建议书等邮寄送达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提请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全程参与监督,派员参加了司法局党组召开的关于汤某执行收监的专题研究会议。县司法局还将相关文书材料抄送给县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9年9月28日,广州省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将汤某的收监执行决定书邮寄送达我局,决定执行汤某未满的刑期,交由居住地监狱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桑植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收到有关收监决定书后,于9月30日,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张家界市看守所等相关工作人员,将汤某暂时送交张家界市看守所执行,待张家界市监狱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再转往监狱执行。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一方面,汤某的哺乳期是明确的,但是刚入矫时她对自己哺乳期满将被收监没有预期,一度情绪低落,对于收监执行产生了极大的恐惧心理。在心理老师的疏导下,汤某逐渐放下了思想负担,决定在狱中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另一方面,汤某收监后,社矫正机构和司法所适时开展了警示教育,告诫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认真接受矫正,服从监督管理,承担法定义务。

【小结】

本案中,社区矫正机构一方面努力帮助汤某转变思想、积极生活,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另一方面,在汤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时,秉公执法,坚决贯彻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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