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韩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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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SSJXH157846101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韩某某,男,1998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2017年7月6日,韩某某到盱眙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教育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5月26日,司法所在对韩某某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其手机关机,即致电其母,其母也不知其去向。司法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至其家中走访,也未找到其本人。当日司法所与派出所联系,经公安系统平台查询发现,韩某某因嫖娼于2019年5月2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司法所第一时间向盱眙县司法局汇报韩某某被行政拘留情况。
(二)调查取证情况
盱眙县司法局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对韩某某违法情况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经与盱眙县公安局联系,调查核实了韩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具体违法事实:2019年5月21日,韩某某在盱眙县某宾馆,以事先谈妥的5000元的价格嫖宿失足女杨某某,事后未付嫖资即离开。案发后,接民警电话通知,韩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5月25日,韩某某因嫖娼被盱眙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7日(自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1日),罚款5000元。盱眙司法局工作人员调取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韩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司法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向盱眙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等材料。2019年5月27日,经盱眙县司法局案件合议小组审议、法制审核,决定依法对韩某某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的程序,并向盱眙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盱眙县司法局主动接受县检察院对提请撤销缓刑各个环节全程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9年6月28日,盱眙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撤销对韩某某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9年6月28日,盱眙县司法局在收到盱眙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辖区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在盱眙县社区矫正中心会议室,依法对韩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收监执行过程中,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全程跟踪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盱眙县司法局对韩某某实施收监时,组织了韩某某所在镇司法所的2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观看了收监全过程,同时要求各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小结】
此案中,韩某某被收监执行主要是缺乏身份意识、在刑意识,在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方面心存侥幸。依法实施收监,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给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促使他们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顺利改造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