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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彭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20-0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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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XH157795472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彭某,男,1968年8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株洲县,居住地为株洲市芦淞区。2018年1月,因犯窝藏罪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20年1月16日止。2018年1月19日,彭某到株洲市芦淞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彭某到司法所报到后,比较配合司法所工作,服从监管,但是个体的情绪调控能力较差,认罪态度一般。其居住的小区周围居民文化水平一般,流动人员较多,社会环境不是很好。彭某离异,有一子在株洲就学。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6月18日,彭某未请假外出到湘潭,经报请芦淞区司法局审核同意给予其警告处罚一次。2019年6月25日,彭某再次未请假外出到重庆,经报请芦淞区司法局审核同意给予其第二次警告处罚。2019年7月17日,彭某未请假外出到湖北,经报请芦淞区司法局审核同意给予彭某第三次警告处罚。2019年7月29日,彭某无故不参加区芦淞区司法局组织的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性行为规范训练和学习培训。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及芦淞区司法局通过电子腕带定位记录,核查了彭某三次未请假外出的情况,收集了其受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有关材料,并加以固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芦淞区司法局于2019年8月1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建议对彭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芦淞区司法局向芦淞区人民法院建议对彭某撤销缓刑的同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抄送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9年8月29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召开彭某收监听证会。彭某到场参加听证会。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询问等程序,芦淞区法院依法当庭裁定撤销彭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9年9月26日,芦淞区司法局在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后,及时组织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将彭某送交至株洲市第一看守所收监执行。

(三)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收监过程中接受了芦淞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完成投监以后,芦淞区司法局第一时间向检察院监所科通报了收监情况。

(四)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9月30日,芦淞区司法局开展建国七十周年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警示教育大会,在会上通报了彭某撤缓的案例。

【小结】

本案中,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充分发挥信息化核查、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等手段的监管作用,及时发现并依法依规处理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的情况,不让拒不悔改、符合法定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成为漏网之鱼,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较好的执法意识和执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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