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肖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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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XH157776354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肖某,男,199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2019年7月5日,肖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2019年7月17日,肖某到紫阳县司法局报到,办理入矫手续后,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肖某家庭经济困难,妻子因其家贫与其离婚,幼子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早年因病去世,其父一直在外务工,继母在家帮其照顾孩子。肖某初中毕业后便外出务工,但收入均不理想,无法帮助其摆脱贫困的现状。2019年年初肖某与朋友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合伙经营洗脚店,开始自主创业。
在肖某审前调查评估阶段,我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曾与其联系,告知其如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应当遵守的规定,尤其是在缓刑期间不得私自外出务工。肖某声称其虽与朋友在外地合伙开店,但店面日常管理均由其朋友负责,除年底账目结算外,不会外出。但肖某在至司法局报到当天,便提出要请假外出照顾店面,每月月底回紫阳汇报思想。从这件事上反映,肖某对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认识存在不足,无法做到言行一致,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9月3日,肖某擅自外出至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下和街道。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先后多次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其报到,并告知其私自外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8月16日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给予其警告处分一次,通知其三日内到司法局报到,但其均不理会不配合,导致脱管长达一个月零八天。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9年9月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听说肖某因房屋装修回家,便到其家告知其次日到司法所接受思想教育,并再次向其告知社区矫正监管规定。2019年9月6日,司法所所长对肖某进行谈话教育,肖某如实供述了擅自外出的时间、地点及原因。2019年11月4日,紫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发现,肖某定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清真寺附近,经和司法所联系发现其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司法所电话通知肖某到司法所报到,肖某拒接电话,工作人员遂至其家中,发现其并未在家。经向其邻居调查了解,肖某于9月20日左右因房屋装修回家,在家中待了四五天便外出。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紫阳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肖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紫阳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相关证据,向紫阳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9年11月7日,紫阳县司法局依法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紫阳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紫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紫阳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紫阳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和紫阳县公安局。紫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详细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2019年11月25日,紫阳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四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紫阳县司法局收到紫阳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由于无法确定肖某现处何地,遂会同紫阳县公安局对肖某位置进行核查,发现其当时位于成都市。紫阳县公安局便知会成都市当地公安局如发现肖某,立刻将其抓捕。2019年12月20日晚,肖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我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汇报了近期动向,工作人员告知其12月23日至司法局报到,接受处理。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紫阳县人民检察院随同紫阳县司法局到紫阳县司法局监督了收监有关情况。
(三)紫阳县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肖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警告后,仍不知悔改,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肖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自己刑期较短,家庭经济困难,司法行政机关会对其“法外开恩”,殊不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触犯了法律规定,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对此类社区矫正对象我们应当更加严密关注,自其审前调查开始应当对其进行谈话教育,严格把控入矫关,使其明纪律、知后果。在其矫正期间,应当持续强化正反面教育,进一步加强同其现居住地村委会干部进行沟通,将村干部纳入其帮教小组成员,对其行动轨迹做到时刻掌控,而不是简单的走形式。最重要的还是应当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提高镇一级领导干部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认识,督促社区(村)干部积极配合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其人熟、地熟、事熟的优势,建成社区矫正人员科学化、制度化管理体系,真正使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能有所学、有所思、有所悟、有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