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郭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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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SJXH157380849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郭某,女,1998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2018年8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2018年8月23日,郭某到紫金县司法局报到并依法办理入矫手续,由户籍所在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郭某,未婚,一直无业。在缓刑期间,郭某纪律涣散,不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社区劳动,经多次教育、训诫,其思想及行为表现仍无改观;并两次盗窃得手,县检察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对郭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经工作人员走访、调查了解,郭某一贯懒惰,习惯游手好闲的生活,经常参与赌博,发现其异常行为后,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谈话教育,讲政策、讲法律、谈人生,延伸管教警察对其赌博行为进行训诫,严厉指出危害,并告知应珍惜当下;同时不定期对其进行家访,要求其父母协助对郭某进行严加管教。家庭成员表示无法对郭某进行有效的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对象郭某自2018年8月23日办理入矫手续后,工作人员按程序为其办理了电子定位手机,期间郭某多次违反《河源市社区矫正声纹自动识别和视频自动上传监管定位手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存在无故关机和擅自越界的情况,且情节严重。据统计,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3月2日期间,郭某共关机2次,越界3次,司法所对郭某进行了书面警告一次。
(二)司法所组织集中教育学习、社区劳动时,郭某存在多次不按时参加活动的情况,司法所给予郭某第二次书面警告。
(三)2019年3月1日,郭某因涉嫌盗窃被紫金县公安局抓获,并于当天送紫金县看守所羁押;2019年3月27日,紫金县公安局向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郭某;2019年4月3日,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对郭某不批准逮捕的决定。2019年4月4日,紫金县公安局在查明郭某具有参与六合彩外围码赌博事实的基础上,对郭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郭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并罚款1000元。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并向紫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经紫金县司法局社矫股、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2019年4月16日专题召开考核奖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向紫金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9年4月18日,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裁定:一是撤销本院刑事判决中对郭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二是对郭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的原判。
(三)紫金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社区矫正对象郭某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紫金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在工作中,我们把紫金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和《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分别抄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和紫金县公安局。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同时向司法所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了解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紫金县司法局收到《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当即把紫金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和《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送到紫金县公安局,在紫金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对羁押在拘留所的郭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紫金县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紫金县司法局向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作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郭某因违法违规被撤销缓刑的汇报。事后,紫金县人民检察院随同紫金县司法局到紫金县拘留所和紫金县看守所监督有关情况。
(三)本案例向全县各镇进行了通报,要求司法所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时,通报案例情况,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引以为戒。同时,讲明社区矫正对象郭某在缓刑期间,纪律松散,经多次教育、训诫,其思想及行为无悔改之意,同时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社会风险大,必须采取铁的措施,通过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对其进行严格管控。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郭某在入矫后,纪律松散,目无法纪,经教育、训诫且仍不悔改的,必须通过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针对这类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严格管控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具体通过“拉网式”“地毯式”全面排查,检查电子定位监控、外出请假等情况,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行踪动向及思想表现,第一时间掌握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同时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教育、训诫等工作,要求家庭成员协助管教,仍累教不改的,必须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坚决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