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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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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XH15732050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范某某,男,1981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2019年6月19日,范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0年1月1日止。

范某某文化程度低,规矩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范某某系领养,与其妻子一直在外务工,两个小孩一直由其养父母抚养,常年不联系。范某某夫妻两人好赌导致家庭经济拮据、生活困难,法院判处的2000元罚金由其养父母代缴。

法院判决生效后,范某某不按时到石柱县司法局报到,无悔改表现,其原使用的手机号处于停机状态,一直无法联系到其本人。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7月2日法院判决生效后,范某某一直不到石柱县司法局报到登记。2019年7月3日,石柱县司法局和石柱县人民法院通过各种方式查找其去向,联系其养父母及亲属均无音讯后,向石柱县公安局申请协查。直至2019年8月3日,始终未查到范某某的踪迹,脱管时间超过一个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石柱县司法局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范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有关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司法所收集有关证据,向石柱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石柱县司法局集体评议后,一致同意对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提请撤销缓刑。2019年8月5日,石柱县司法局依法向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石柱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石柱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石柱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相关案卷,并向该局矫正局和司法所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的情况

2019年8月14日,石柱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作出刑事裁定,撤销范某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四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石柱县司法局收到石柱县人民法院撤销范栽某缓刑裁定书后,及时向石柱县公安局提请网上追逃。石柱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日将其抓捕归案。当日,县司法局矫正管理局干部和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实施收监,送至石柱县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范某某实施收监过程中,石柱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全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石柱县司法局采取集中教育、社区走访等多种方式,以案说法、以案示警、以案育人,对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全县在册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认识、在刑意识和法律意识、行为规范等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小结】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范某某这样法纪意识淡薄、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必须通过监禁的执行方式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相关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做到证据链严谨、程序合法。同时,要以此类案例作为范例,在组织集中学习、个别谈话教育及其他社区矫正活动中,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切实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及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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