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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矫正对象朱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0-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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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XH157233999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朱某,男,1987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2018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2019年1月15日,朱某到徐闻县司法局报到,由和安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朱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其已离婚,育有一子,儿子年纪小在读书,在家庭中其与父母的关系不是很好,父母处于不愿搭理的状态,其在离婚后又结识一位女朋友,但还未结婚,其女友与他一直无固定工作,偶尔帮其堂叔运送点瓷砖,其余时间一直在社会上游手好闲。

朱某在和安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悔改表现良好,能遵守各项日常管理规定,按时完成“两个八小时”教育学习与社区服务活动。但朱某一贯懒惰,习惯游手好闲的生活,经常在社会上结识一些闲散人员,其父母及家庭成员对该存在隐患的行为,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甚至置之不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9年6月13日下午,和安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欲通知其明天到司法所参加学习劳动,但其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其父亲,其父亲也不清楚朱某的去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赶紧驱车到朱某家中走访,发现朱某未在家中,其父亲与女朋友均说朱某随同他人到新寮镇搬瓷砖,晚上回来之后会通知朱某到司法所报到,但2019年6月14日早上,在开展两个八小时的学习教育与社区服务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朱某缺席,手机依然关机,其父亲说朱某昨晚并未回家,司法所工作人员感觉情况不对劲,赶紧深入调查,原来朱某已被徐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协同红星派出所在朱某运输煤气途中以吸毒的名义抓获,并被处以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措施,并且朱某有吸毒史。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朱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安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徐闻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逐级审核同意。2019年7月2日,徐闻县司法局依法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9年7月23日,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徐闻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徐闻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徐闻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徐闻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徐闻县人民检察院和徐闻县公安局。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徐闻县司法局收到徐闻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徐闻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和安司法所、和安派出所在和安司法所教育学习会议室,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朱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徐闻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徐闻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徐闻县司法局到徐闻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矫正对象朱某违法的严重性,其未能从思想上真正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徐闻县司法局还特别安排摄制组全程拍摄收监过程,以制作警示教育片,为日后开展震撼教育做好充分准备。

【小结】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朱某这样未能从思想上真正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威严的行为,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矫正对象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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