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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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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SJXH157197095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男,198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青冈县。2016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2016年7月21日,张某到青冈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7月21日张某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思想傲慢、玩世不恭,经常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有时拒绝接听电话、随意关机。针对上述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强了对张某的教育监管力度,并与他多次谈心谈话进行思想教育,但是效果不明显。2016年9月20日张某再次关机,家人也不知其去向,司法所工作人员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仍不见其踪影。其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到张某在矫正期间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鉴于张某社区矫正期间种种表现,司法所曾先后给予张某三次警告,希望能起到警醒作用,但均未奏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通知张某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对其进行劝告教育,但他拒不接受、不听劝告,经常关机、不予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其行为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且累计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四、五款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青冈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016年10月25日,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青冈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青冈县人民检察院监督。青冈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青冈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和青冈县公安局。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社区矫正股股长和司法所所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6年10月8日,经青冈县司法局矫正股股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并通过会议研究,青冈县司法局依法向青冈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青冈县公安局和检察院。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青冈县司法局收到青冈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青冈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工作人员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家中,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青冈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青冈县人民检察院随同青冈县司法局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家中和青冈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青冈县司法局以本案例为典型,对全县社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社区矫正警示教育。向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讲明了张某在矫正期间不接受教育、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等情况,并深入讲解了社区矫正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本案例中张某所犯的错误及导致的严重后果,使社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制度和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避免了不服从监管的现象再次发生,起到了良好的教育与警示作用。

【小结】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张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同时也警示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要牢记自己社区矫正对象身份,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这类社区矫正对象严格管控的同时,发现有多次违反监管行为且拒不改正的,要按规定搜集其违反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与公、检、法有效配合,完善好收监执行的规范程序和衔接细节,维护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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