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10-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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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XH157060095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54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闵行区。因犯贪污罪、赌博罪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后,陈某在上海市宝山监狱服刑。2011年7月22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2013年8月22日,陈某因患“肺癌(鳞状细胞癌);陈旧性肺结核、肺大泡;高血压Ⅱ期”等疾病,经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六个月(期限自2013年8月22日至2014年2月21日),在闵行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2014年1月24日因患肺癌被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决定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5年1月因患肺癌被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5年2月22日起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7月25日、9月8日,陈某以处理公司业务为由,两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上海,一次去往江西婺源,一次去往四川成都。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2017年10月20日闵行区司法局给予陈某警告,并进行训诫。
(二)2018年10月20日21时15分许,陈某在上海市闵行区某处所内被查获有赌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松派出所于2018年10月21日对陈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2018年10月30日,因陈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有赌博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闵行区司法局给予陈某警告。
【建议情况】
(一)2018年10月30日,鉴于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闵行区司法局召开讨论会,会议讨论了陈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八项规定,闵行区司法局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陈某收监执行刑罚的建议。
(二)2018年11月1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建议对陈某收监执行刑罚。收到检察意见后,闵行区司法局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提出收监建议。
(三)2018年11月5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监狱法》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具《暂予监外执行收监决定书》决定由宝山监狱将陈某予以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8年11月5日13:30在闵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宝山监狱民警对正在进行集中教育的陈某执行了收监程序。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在当天的集中教育上,讲明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约束自己,多次受到警告,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并且有新的违法行为,陈某被收监是其一系列行为的必然结果。
(三)由于陈某被收监时是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课上,其他社区矫正对象看着陈某被监狱民警从教室带走,并押送上车,整个收监过程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产生了强烈的威慑作用,是一场生动的现场教育。
【小结】
陈某被收监主要的原因是其主观上存在侥幸心理。司法所鉴于其身体方面的因素考虑,免去了其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但其在思想上却产生了侥幸心理,两次违规外出就是很好的证明。违规外出被警告后,陈某仍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又在社区参与赌博,产生新的违法行为,从而导致被收监。对这类有侥幸心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严格管控的同时,要使其牢固树立在矫意识,在查明有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行为时,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让社区矫正对象现场看到收监执行的全过程,使他们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能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在矫意识,彰显出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威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