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0-24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XH15698155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2年6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在缓刑考验期间,潮阳区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起,陈某监控手机的定位位置经常出现在濠江区,并且彻夜不归,形迹可疑,其本人也日渐面黄肌瘦,精神萎靡不振。对此,司法所高度重视,与其作个别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据其本人交代,他在夜晚跑滴滴,载几个熟客,有时在车上过夜,有时借住在朋友家。在多次走访谈话中,司法所向其宣讲法律法规并要求陈某不得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珍惜社区矫正相对自由的生活。针对陈某出现的异常情况,司法所一方面加大人机分离抽查频率,但发现他上传的照片总是精神不振的样子;一方面到街道和社区走访了解该员的情况,据知情人反映,陈某有吸毒史,于十几年前曾沾染毒品。2019年7月份,司法所注意到陈某身体消瘦严重,天气炎热时依然穿长袖,双手手背均贴有止血贴;集中学习、劳动时畏畏缩缩,不敢与人对视,显得有些不合群。司法所立即联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到其家中走访,耐心地向其家属宣讲法律法规以及询问陈某的近况,终于从其母亲处获悉两处细节:1.陈某曾在上厕所时要求家属外出为其购买香烟,行为可疑;2.其母亲曾在家中发现医用注射针头。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所初步怀疑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有吸毒嫌疑,遂向潮阳区司法局请示报告。2019年7月23日,潮阳区司法局以《关于提请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进行吸毒检测的函》书面函告潮阳区公安分局,提请潮阳公安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进行吸毒检测。经检测,陈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甲基安非他明和吗啡均呈阳性。陈某本人承认2019年开始以“追龙”的方式复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海洛因,现已严重成瘾。潮阳区公安分局于2019年8月8日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实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2019年8月12日,司法所向潮阳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缓刑。潮阳区司法局于2019年8月15日建议原判法院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潮阳区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以及撤销缓刑证据材料卷宗抄送给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将陈某撤销缓刑全程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陈某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陈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潮阳区司法局出具《关于提请对罪犯陈某采取羁押措施的函》,提请潮阳区公安分局对罪犯陈某采取羁押措施,及时将陈某送交监狱或看守所。2019年9月19日,潮阳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陈某押送潮阳区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陈某收监过程中,全程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9月20日,司法所组织在矫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点名及训诫教育活动。活动上,将陈某被撤销缓刑作为反面案例教育在矫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诫,珍惜在社区接受矫正的机会,服管服教,切不可以身试法。潮阳区司法局将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收监执行的反面案例在全区进行通报,要求全区各司法所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彻底反省罪错,痛改前非,努力改造,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基本能按照有关规定到司法所进行打卡登记、思想汇报并参加集中学习、公益劳动等,表现较好,并且通过跑滴滴业务养家糊口,能够较好地融入社会。但由于其未能严格自律,心存侥幸,在明知各职能部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黄赌毒的情况下,不知自爱,沾染毒品,害人害己,终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司法所在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过程中,能密切留意社区矫正对象动态,及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的异常行为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事态继续恶化,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稳定。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