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被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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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XH156827513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62年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2014年6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蒙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8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2018年6月12日,张某某到蒙城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张某某家庭情况特殊,其因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遂持刀将妻子砍伤,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刑罚,最终入狱接受改造。张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与妻子离婚,但妻子一直没有离开原有居所,仍在家中抚养三个孩子。张某某出狱后的一个月时间内,仍和前妻同住在一起,但是分房而居,关系微妙。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张某某接受社区矫正后的一段时间内,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按时报到、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整体表现尚可。但是张某某婚姻情感问题突出,其要求与前妻复婚,但是遭到拒绝,两人经常发生口角,关系紧张。特别是前妻搬出去居住后,张某某便不再安心工作,整天不停地给前妻打电话、发信息。前妻不堪其扰不接其电话,张某某便四处寻找、堵截,甚至发信息辱骂。女儿和儿子对张某某的行为不满,但劝阻无效。张某某心理和行为的偏激、前妻的激怒、儿女的无力管束等一系列原因,导致张某某不能安心接受矫正,司法所工作人员虽多次对其进行训诫教育、心理疏导,但效果不明显。
2018年7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张某某与前妻的矛盾后,及时找张某某进行个别谈话教育,引导其正确对待婚姻问题,不要做出过激行为。张某某当时态度较好,表示改正自己的过激行为,并写下了保证书。然而时隔不久,张某某的前妻到司法所反映张某某发信息辱骂自己,自己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干扰。经调查了解,张某某确实存在多次辱骂前妻的行为,工作人员及时对张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于2018年8月12日提请县司法局给予张某某书面警告一次。
为加强对张某某教育监管力度,司法所责令其到司法所进行个别谈话、心理教育,并组织监督人、村干部、派出所干警进行联合训诫。虽然张某某白天能够正常务工,但是晚上到家后情绪变化较大,与前妻的关系继续恶化,直至发展到动手持械殴打前妻,家人报警后,民警到场对其行为进行了控制。后经司法所批评教育后,2019年9月1日,再次提请县司法局给予张某某书面警告。但在2018年9月14日夜里,张某某再次持刀威胁前妻,家人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将张某某制服,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司法所依据派出所调查情况,第三次提请县司法局给予张某某书面警告。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九条等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张某某的行为,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违反监管规定的证明材料,对张某某发送辱骂信息、殴打他人等收集,认定其符合依法撤销假释的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张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内,先后三次违反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并经教育仍未改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书面警告处分,符合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条件,司法所在收集有关证据的基础上,向蒙城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蒙城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张某某的相关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了张某某违反监管规定的事实和情况。2018年9月13日,经蒙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奖惩委员会研究通过,依法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假释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于张某某假释出狱后与前妻的特殊情况,县司法局专门向县检察院进行了通报。在对张某某三次警告时,均向县检察院进行了通报。县司法局提请对张某某撤销假释过程中,将撤销假释建议书、对张某某三次警告的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县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县检察院收到蒙城县司法局撤销假释材料后,第一时间下达《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认为县司法局对张某某撤销假释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给予支持。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假释裁定情况
2018年9月19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假释,对张某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以书面的形式将裁定书送达县司法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县司法局收到马鞍山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依据“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于2018年9月19日向县公安局送达《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张某某执行收监的函》和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年9月20日,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某实施收监,将其成功羁押至县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县司法局到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收监等相关情况。收监执行后,县司法局及时将对张某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相关卷宗材料抄送县人民检察院。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利用本案例在全县范围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结合社区矫正监管制度规定,阐明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其不遵纪守法、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咎由自取。要求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引以为戒,牢固树立矫正意识,遵纪守法,主动接受监管,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
本案中的张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与其妻子离婚,接受社区矫正后,其家庭矛盾和婚姻情感矛盾逐渐显现,虽经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多次教育和心理矫治,但其还多次实施威胁或暴力行为,极易发生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针对此类人员,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在做好日常监管、教育的同时,要时刻关注其思想和行为动态,必要时要启动收监执行程序,以避免其重新实施犯罪行为,给社会、他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