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9-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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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XH156765246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4年12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夏县,2014年5月,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2014年8月18日,张某到夏县司法局报到,由其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张某在入矫前曾吸毒,司法所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管理,加大手机抽查的频率和次数,在日常报告时,司法所也对其进行心理疏导。2017年3月,司法所在走访中了解到,张某可能近期又吸食毒品。司法所及时将情况上报司法局。根据指示,与派出所沟通联系。3月14日,派出所民警将张某带走,其尿检结果呈阳性。夏县公安局于3月2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行政拘留15日。
(二)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及行政法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认定其情节严重,符合提请撤销缓刑之条件。
【建议情况】
(一)2017年3月28日,司法所在固定、整理、上报有关证据后,向夏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夏县社区矫正股股长、分管领导逐级审核同意后,夏县司法局立即召开相关人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张某提请撤销缓刑建议。2017年3月30日,夏县司法局依法向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7年4月1日,临猗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夏县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夏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夏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临猗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夏县人民检察院和夏县公安局。夏县人民检察院审阅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询问了该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股负责人。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7年4月1日,在收到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夏县司法局及时将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送夏县人民检察院和夏县公安局,夏县公安局立即安排派出所,前往夏县拘留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山西省夏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在实施收监过程中,夏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夏县司法局到夏县公安局拘留所和夏县公安局看守所进行了全程监督。
(三)在张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之后,夏县司法局及时组织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用张某被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事实,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无视法律威严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小结】
在本案例中,司法所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沟通配合,依法对违规违法的社区矫正对象提请撤销缓刑,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