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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陆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9-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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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XSJXH156755864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陆某,男,1945年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新田县。2018年10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2019年4月16日,陆某到新田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者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4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陆某前往司法所报到,陆某拒绝。4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陆某进行走访,并告知陆某4月19日到司法所报到,并下达了限期报道的通知书,19日陆某未到司法所报到。4月22日,司法所对陆某送达了警告处罚决定书和限期报到通知书,限其4月25日到司法所报到。4月25日陆某未到司法所报到。4月26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工作人员到陆某家走访,陆某本人不在家,电话无法接通、无法联系本人。同日司法所对陆某送达了第二次警告决定书和限期报到通知书。4月2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与村两委干部前往陆某家中走访,要求其前往司法所报到,又无法联系到本人,电话也无法接通。5月13日,司法所对陆某送达了第三次警告决定书。之后陆某一直未到司法所报到。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矫正对象陆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依规、全面及时地收集陆某违反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陆某具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即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情况

陆某于2019年4月16日到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并办理入矫手续后,一直未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且县司法局给予其三次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新田县司法局于2019年6月3日依法按照程序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陆某缓刑,送达了《撤销缓刑建议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给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新田县公安分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新田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新田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检察院收到司法局送达的相关文书后,及时指派工作人员到司法所了解陆某矫正期间日常表现,查看陆某档案,详细了解情况后,于6月4日出具了《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9年8月14日,新田县人民法院对陆某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陆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陆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9年8月14日,新田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陆某缓刑,对其进行收监执行。8月19日新田县公安局对陆某执行抓捕,同日送往永州监狱收监执行。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新田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全程参与收监执行工作。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新田县司法局以陆某被收监执行案例为反面教材,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通过组织讨论,撰写学习体会,教育社区矫正对象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悔罪改过,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此次警示教育使社区矫正对象明白了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进一步增强了社区矫正的威慑力。

【小结】

本案中,陆某不服从法院判决,以身体不好,每天都要吃药,生活困难到连医院住院费都无法交付为由,拒绝前往司法所报到接受日常监管,还扬言如果要其报到接受矫正就得住在司法所,态度极其恶劣,违规十分严重。新田县司法局在开展矫正工作中秉公执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照法律程序对陆某提请撤销缓刑,最终将陆某收监执行,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通过该案,也告诫警醒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要加强身份意识和矫正意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做到学法用法,知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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