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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廖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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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SJXH156704341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廖某某,男,1971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2013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2013年7月16日,廖某某到邛崃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廖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也因吸毒被强制戒毒。接受社区矫正后,他缺乏悔罪意识,不吸取教训。2016年12月25日,廖某某在家中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查获。2016年12月29日,廖某某被邛崃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廖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按照《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廖某某撤销缓刑。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廖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2015年12月4日起实施的《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邛崃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邛崃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司法局会议研究,2017年3月14日,邛崃市司法局依法向邛崃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

2017年3月23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邛崃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邛崃市人民检察院监督。邛崃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邛崃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和邛崃市公安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邛崃市司法局收到邛崃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邛崃市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到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廖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邛崃市看守所。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廖某某无视法律的威严,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纷纷表示,一定会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规定。

【小结】

本案例中,社区矫正对象恶习较深,以身试法,司法所严格执法,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危害社会,有力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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