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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8-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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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SJXH156704134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男,1991年1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2019年1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2月9日起至2021年2月8日止。李某某于2019年2月19日到信宜市司法局报到,信宜市司法局告知其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自认为在看守所羁押了八个月,如果被判实刑,都快要刑满释放了,被法院判处缓刑二年,意味着需要接受社区矫正二年,其内心对判决不服,因此对接受社区矫正存在抵触心理。

【事实认定情况】

1.2019年2月19日,李某某到信宜市司法局报到后,其并没有按要求在三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且于2019年2月20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信宜市外出到深圳市。经信宜市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责令和催促后,李某某才于2019年2月25日上午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办理入矫宣告、接收等事项,并对其超期报到和擅自外出的违规行为进行训诫教育。李某某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信宜市司法局书面警告一次。

2.2019年2月27日下午,李某某未按规定时间到信宜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进行当面报告和接受教育,并故意不接听工作人员电话,故意逃避、脱离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2019年3月27日,信宜市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对李某某按照脱离监管程序组织查找,一方面,走访矫正小组成员了解其行踪;另一方面,及时书面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追查,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对李某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材料。

【建议情况】

(一)截至2019年3月27日,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仍然处于脱管状态,且脱管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为了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信宜市司法局于2019年3月28日提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撤销缓刑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9年5月9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期。

【收监实施情况】

2019年5月9日,在收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当天,信宜市司法局立即书面提请信宜市公安局对罪犯李某某进行追捕并采取羁押措施,信宜市公安局按照程序对李某某进行网上追逃。在追捕期间,信宜市司法局和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李某某家属,对家属做思想工作,动员家属劝说李某某自首。经过信宜市司法局和居住地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李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回到信宜市居住地派出所自首。

【小结】

在本案例中,因剩余执行刑期与接受矫正期相差甚远,社区矫正对象对接受社区矫正存在抵触心理,并拒绝、逃避、脱离监管,是对社区矫正监管工作的严重挑衅。信宜市司法局针对该情形,依法依规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并收集固定证据,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维护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信宜市司法局在办理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过程中及时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信宜市公安局进行沟通协作,并充分发挥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作用,及时对脱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收监执行,以防因社区矫正对象脱管造成社会安全隐患,维护了社会的安全稳定。同时,信宜市司法局积极与家属联系,通过亲情的感化力量,劝导社区矫正对象自首,有力促进了收监工作的成功执行。在本事件发生后,信宜市司法局以此案例为典型,对在册监管的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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