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邓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8-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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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XH156652883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邓某,男,1988年7月生,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2014年4月1日因无证驾驶被蒲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刑事拘留,4月22日被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28日,临汾市蒲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止。同年10月15日交付临汾市尧都区司法局执行。2014年10月17日邓某到尧都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邓某只有初中文化,与妻子杨某结婚后无经济来源,在家帮助年迈父母务农,农闲时无所事事就经常与村里的同龄人混在一起,沾染了不良习气。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在社区矫正期间,邓某态度上消极应付,学习期间不是打瞌睡就是发呆,工作人员找其谈心谈话从思想上纠正其态度,但是邓某从根本上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依旧我行我素。在学习期间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不能及时提交思想汇报、不参加集中学习和公益劳动,监管人员发现后多次进行引导教育,然而邓某依旧没有任何改变。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其现存在的问题,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等情况,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其警告一次,并按规定对其依次进行降级管理。在警告、降级处分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改变工作方式方法,以监管为主、帮扶为辅的工作模式督促其按时报到参加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并积极在生活中和心理上提供帮助,希望能助其改掉不良习气,顺利融入社会。然而,在2016年11月16日,要替他人出头的邓某,驾驶车辆将某公司的大门堵住,使进出煤矿的车辆无法正常出入,堵门时间长达13小时,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尧都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置,将邓某及堵门车辆带回。
(二)调查取证情况
尧都区司法局在收到公安机关通知后,迅速组织工作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到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并要求公安机关向尧都区司法局通报其具体情况。尧都区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于2016年12月2日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由尧都区拘留所执行。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临汾市尧都区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于2016年12月15日对社区矫正对象邓某向原判机关临汾市蒲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尧都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的同时,将邓某拘留情况通报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并将拘留证和撤销文书送达尧都区人民检察院,接受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尧都区检察院立即派人前往尧都区司法局参与整个撤销缓刑的过程,对工作流程进行全程监督。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蒲县人民法院在收到尧都区司法局对邓某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立即开展了对证据的调查和收集,于2016年11月22日对邓某下达了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有:1.撤销本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邓某宣告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9年10月14日止)的执行部分(从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2.对邓某收监执行原判决,即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裁定撤销缓刑文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蒲县人民法院将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送达尧都区司法局后,尧都区司法局协助尧都区公安局依法将社区矫正对象邓某送至临汾市蒲县看守所执行收监程序。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撤销缓刑刑事裁定书的执行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无任何问题出现。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邓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整个过程拍摄了一部社区矫正警示教育片,全片包含了从接收矫正人员邓某入矫到收监执行以及后来的警示教育情况,教育片在全区26个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中巡回播放,并将短片上报临汾市司法局,在全市社区矫正对象中开展了一次集体警示教育活动。尧都区司法局此次对邓某的收监执行,有力维护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全市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威慑作用,促进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安全稳定。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邓某入矫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按规定及时组织宣告,建立矫正小组,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并根据邓某个人特点和犯罪类型制定了矫正方案和相关的帮教计划。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对邓某的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严格监管,工作之余给予他必要关怀和帮助,并定期与邓某进行谈话教育,让他弃恶从善。但社区矫正对象邓某以自我为中心,并不珍惜法律给其的机会,法律意识淡薄,依然觉得自己是江湖中人,讲究江湖义气,造成了此次重新违法犯罪的结果。最终,邓某被原判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在对诸如此类的社区矫正对象严格监管的同时,工作人员要坚守底线,树立责任意识和规矩意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说不,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要将危害社会的萌芽坚决扼杀,以维护社区矫正工作和法律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