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太湖县社区矫正对象吴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9-1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SJXH156575225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吴某,男,1972年12月出生,居住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2017年3月2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2017年4月13日,吴某到太湖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吴某离异多年,子女均在外务工。吴某判处刑罚后,回居住地接受矫正,独自居住,没有其他亲属,子女回家次数也少。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吴某接受社区矫正后,从表面看基本能做到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周围的邻居及村干部反映其日常行为表现正常,综合吴某矫正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司法所于2019年4月9日依法为其办理了解矫手续。但是2019年7月16日,司法所收到当地派出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吴某违法问题的移交函”,通报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赌博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9年7月17日,太湖县司法局在听取司法所对吴某有感情况汇报后,立即组织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开展调查,经调查得知:2019年2月19日至3月7日期间,吴某与他人以“推牌九”、“推筒子”的方式参与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中获利一千元。2019年7月2日,太湖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吴某构成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吴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17日,太湖县司法局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吴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吴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参与赌博,并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符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相关规定。2019年7月18日,司法所向县司法局上报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司法所会议记录等材料。
2019年7月19日,太湖县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会议,并邀请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参加,经讨论决定,一致同意对吴某提请撤销缓刑。2019年7月22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建议太湖县司法局向原判决法院提请撤销吴某缓刑,收监执行。2019年7月23日,太湖县司法局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检察意见书、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奖惩委员会会议记录”等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吴某社区矫正期内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后,太湖县司法局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太湖县检察院通报,并邀请太湖县检察官参加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并将对吴某撤销缓刑建议相关材料抄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情况
2019年7月30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7)0782刑初735号刑事判决中对吴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吴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9年8月5日,太湖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后,立即将撤销缓刑裁定书、逮捕证等材料送至太湖县公安局和太湖县检察院,请求对吴某实施抓捕和收押。当天,太湖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协助当地派出所将吴某抓获,押送至太湖县看守所。吴某被收押后,太湖县司法局将逮捕证回执寄回义乌市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据此开出执行通知书。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规定,太湖县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原判决书、原起诉书、原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移交至太湖县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太湖县司法局邀请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参与收监全过程,自觉接受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9年8月6日,太湖县司法局编写吴某撤销缓刑案例,并在太湖县相关媒体上发布,各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学习,再次强调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杜绝侥幸心理,促使他们对自己的身份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警示他们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
9年7月23日,太湖县司法局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缓刑审批表、检察意见书、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表、社区矫正宣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奖惩委员会会议记录”等材料。
【小结】
本案例是太湖县司法局依法对矫正期满结束后的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的首例,对社区矫正工作有很好的指导意义。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矫正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社区矫正制度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区矫正制度规定,即使解除矫正后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太湖县司法局及时将吴某撤销缓刑案例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不仅提高了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知晓度,也彰显了社区矫正机构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严格执法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