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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孙某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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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LSJXH15656650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孙某,女,1991年10月出生,居住地为吉林省伊通县。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6年8月9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因孙某怀孕,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决定对孙某暂与监外执行。当日孙某在伊通县司法局办理接收手续,然后到某司法所报到,由某司法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2017年11月20日,因孙某哺乳期已过,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伊通司法局向原审法院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决定对孙某收监执行。司法局在接到决定书后,立刻联系公安机关,对孙某执行收监。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孙某再次怀孕,2018年1月15日,梅河口市法院再次决定对孙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7月10日,孙某哺乳期已过,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四百三十三条,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伊通县司法局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请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收监执行。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百三十三条,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某司法所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向伊通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评议,伊通县司法局分管局长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请对孙某收监执行的建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伊通县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伊通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县司法局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9年7月16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孙某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9年7月23日,梅河口市公安局民警、伊通县司法局及某司法所等工作人员,一同来到孙某住所,对孙某实施收监。当日孙某被羁押至辽源市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伊通县司法局在孙某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定期向县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将孙某被依法收监执行的案例在全体社区矫正对象中进行了通报,同时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集中法治教育,重点强调了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一致表示会服从监管,积极接受矫正。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的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符合法定收监执行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迅速向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以维护社区矫正法治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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