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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王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8-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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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XH156533471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70年11月4日生,小学文化,离异,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重庆市荣昌区。2008年6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07年9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在监狱服刑期间,王某因患“拘禁性精神障碍”,于2013年8月21日被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4年7月22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王继续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5年6月24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王某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王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在荣昌区司法局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9年4月8日21时许,王某在荣昌区某茶室与杨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后持刀将杨某刺伤。派出所出警后发现王某是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向司法所通报了王某伤人的情况。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9年4月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笔录,查明:王某于4月8日晚与朋友饮酒后骑摩托车去茶室与杨某等人打麻将,随后与杨某发生口角,王某用藏匿在摩托车内的杀猪刀将杨某刺伤;王某在行凶过程中欲将对方置于死地,称自己是精神病人,杀害他人不会负刑事责任,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悔罪之意。同时,王某的保证人王某某未尽到监督责任。

2019年4月9日至6月12日期间,王某先后被送至医院和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5月20日,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某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2.被鉴定人王某作案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月22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鉴定文书,杨某的受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5月29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治安拘留七日的处罚。

2019年5月30日,镇政府组织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了王某的亲属、社区群众、矫正小组成员、村社干部等,制作了调查笔录,得知王某多次在公共场所扬言自己是精神病人,如果别人惹怒了他,就会杀死对方,自己不会负责任。同时,王某随时将刀具藏匿在自己的摩托车工具箱内,即使刀被没收,他也会再去购买放在车内。王某持刀伤人后,群众对王某的犯罪行为感到害怕,担心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三)荣昌区司法局处置情况

司法所及时将王某持刀伤人的情况报告了区司法局,区司法局组织区公安局、区检察院、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王某的社会风险和处置进行了研究,决定对王某提请收监执行;在王某收监之前,密切关注掌握王某的情况。随后区司法局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汇报了有关情况。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王某长期随身携带刀具,且多次在公共场所扬言自己是精神病人,杀害他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于2019年4月8日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七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八款、《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九款之规定,荣昌区司法局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向重庆市监狱管理局提请对王某收监执行刑罚。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荣昌区司法局在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荣昌区人民检察院监督,邀请区检察院参加关于王某提请收监联席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9年6月11日,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由重庆市三合监狱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9年6月12日,重庆市三合监狱民警在荣昌区司法局、公安局的协助下,到医院向王某宣读了收监执行决定书,依法对其执行收监。随后,王某被押送至监狱服刑。

(二)将收监执行决定在社区矫正教育场所公示

司法所在收到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及时在司法所进行了公示,既震慑了其他社区矫正对象,又较好地消除了周围群众对王某的恐惧心理。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被收监执行之后,荣昌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和司法所均利用本案例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了警示教育,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坚决服从教育管理规定,起到了明显的警示教育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王某以患有精神病为由,无视法律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对社会产生了危害,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无悔罪之意,必须依法提请收监执行。此次对王某收监执行刑罚,不但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而且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消除了社会危害隐患,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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